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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校园欺凌,宽容而不纵容
王建敏
//m.auribault.com2017-01-18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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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校园欺凌案件数量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6%,北京市检察系统对校园欺凌犯罪审查批捕35人、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犯罪56人。其中男生犯案占60%以上,同时,由于受青春期容易冲动的特征影响,未成年人在高中阶段更容易制造校园欺凌案件(1月17日《新京报》)。

  校园欺凌是校园暴力的一种,与日常的恶作剧、逗你玩儿、开玩笑式小打小闹等行为不同,后者往往是学生无意的,并没有明确的欺负意图的行为。欺凌行为往往是重复发生,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不仅仅包括肉体上的折磨,往往还包括精神上的凌辱,暴力行为一般是突发的、肉体上的折磨,性质也更为严重。

  校园欺凌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措施对有效治理校园欺凌、保护青少年身心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从长远看,解决校园欺凌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完善立法,加大惩戒力度,宽容而不纵容。

  首先,完善有关立法。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文件,但还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我国处理校园欺凌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欺凌者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校园欺凌行为并没有专门的法规约束。实际处罚很少,力度也不够,有的只是赔钱了事,不足以使行为人对此产生震慑。因此,需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反校园欺凌法等专门法律,让立法更周全更精细,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可以修改刑法,使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其次,加大惩戒力度,做到宽容而不纵容。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遵循“宽容而不纵容”原则,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要配套衔接采取包括及时报告、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警示教育、将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转入专门学校、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具有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同时,避免媒体过度渲染报道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细节。针对目前客观存在的过度报道校园欺凌现象,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因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要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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