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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借贷乱象不能怨大学生不理性
岳乾
//m.auribault.com 2016-06-16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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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利率高达30%、要求借款人拍裸照作为抵押、以公布裸照来威胁借款人还款……种种令人瞠目结舌的事实,引起人们对校园借贷乱象的极大关注。虽然今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文件表示对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要依法处置。然而,校园借贷乱象依然频频发生。(6月15日中国新闻网)

  针对校园借贷乱象这一问题,有一种论调认为,这一现象与大学生非理性消费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大学生不成熟、不懂得理财、无风险意识催生了校园借贷乱象。所以,当务之急乃是培育大学生消费理性,提高他们的理财风险意识。

  这种说法有其道理,但回避了主要的问题。

  大学生不成熟、不懂理财的确是事实,那些放贷者也确实是利用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大学生都是成熟、理性的,校园借贷乱象自然就不会产生,或者至少不会这么猖獗、混乱。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问题的症结是大学生的不成熟,是否就可以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提炼为提升大学生的理财风险意识,培育大学生的成熟理性?

  显然不可以。人本就是不完美的、充满缺点的生物,他们有时贪婪、有时懒惰、有时非理性、有时无知。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利用了人性的缺点,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我们却不可以将邪恶的产生归因于受害者的性格缺点,并指望消除受害者的性格缺点来杜绝邪恶。举例来说,强奸猥亵发生之后,我们不能埋怨被害人穿着太暴露或者太孱弱;诈骗发生之后,我们不能埋怨被害者太无知、太贪婪。

  简言之,不能指望通过建立人人皆是理性完人、知识达人、力量勇士的社会来杜绝邪恶,而是要通过法律遏制恶人为恶的冲动,打击恶人为恶的行为。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对潜在的受害人的教育固然有其意义,但绝非根本。教育也主要应该是使被教育者知晓、明白自身的权利,以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行的维权途径,依然指向法治这一根本路径。

  校园借贷乱象问题亦是如此。大学生群体固然存在着非理性消费的性格缺点,但是,真正的问题乃是某些不良商贩利用了大学生的性格缺点。所以,在这里,问题的症结是不良商贩的行为,而不是大学生的性格弱点。解决校园网贷乱象,也需要主要依靠打击无良商贩的诱骗性放贷行为。

  当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打击、约束面向大学生的放贷行为尚存在着法律漏洞,对相关问题的执法也不积极。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论者将重心放在培育大学生消费理性上,希望在法律空缺、消极执法的情况下能最大限度地缓解校园借贷问题。

  这种心态应当被理解,但重心必须放在以法律打击、约束放贷行为上。一方面,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为民间借贷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但立法者必须意识到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需要对此做出专门的规定。尤其是当针对这一群体的借贷问题频出时,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相关的管理规范与法律制度出了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补充,而不能纯粹指望通过教育与告诫提升潜在受害者群体的理性。

  另一方面,虽然表面上看来校园借贷无法可制,但实际上校园借贷的整个环节中,非法的行为比比皆是,例如要挟、恐吓、欺骗等等,可以说,许多校园借贷合法之处乃是依靠非法行为来支撑的,如果执法够严格,是不断对其进行约束与规制的。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校园借贷乱象乃是由宽松的执法纵容所致。

  就此而言,治理校园借贷乱象还需要依赖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强化,而不能一味对大学生群体的性格弱点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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