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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导师职权需多方联动
嘉 彦
//m.auribault.com 2016-06-01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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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研二学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的消息在网上广为流传。据媒体报道,5月23日,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2014级研究生李鹏在上海一家工厂的爆炸事故中不幸遇难,此次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据悉,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的股份。李鹏的家人及同学质疑,张建雨涉嫌安排李鹏进行中试放大实验,爆炸或因突然加大化学制剂配量导致。目前,张建雨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学校正在配合调查。

  一声爆炸,在带走李鹏年轻生命的同时,也以偶发事故的方式将“研究生导师老板化”的暗疮再度呈现在公众面前。人们无法理解的是,在本该以学术为重的高校生态中,导师与学生的关系为什么会滋生出如此多的乱象?而学生的权益又为什么如此孱弱?

  要回答这些问题,其实就还得从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所推行的“导师负责制”谈起。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从研究生确定导师的那一刻起,导师就该对研究生未来三年的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指导责任。虽然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此举的出发点是可行且具有诸多善意目的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导师负责制”在给导师施加无限责任的同时也给了他们无限的权力,研究生三年学生学什么、能不能发论文、能不能顺利毕业,基本上都是导师说了算。这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一些导师完全把学生当成了自己雇佣的工人,在项目完成、利益争夺上充当着免费劳动力的角色。而此番背景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研究生们往往也是“敢怒不敢言”。很多时候,他们也只能默默地忍受着导师的硬性安排,承受着那些不该由自己去承担的科研压力。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在绝对权力下,拒绝和反抗导师安排的任务意味着什么。

  更为尴尬的是,在研究生导师的老板地位被不断巩固的现实语境中,很多高校却并没有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这方面的防范制度要么一片空白,要么仍旧停留在纸上,以至于一些导师可以钻着制度的空子在校外违规兼职或作为法人开办公司,并猖狂地将所带研究生置于那看得见的利益攫取中。

  毋庸置疑,要根除这种乱象,对于老师来讲,首先应该端正的便是自己的治学态度。“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纷纷扰扰的物质诱惑下,如果一个老师连起码的职业底线都不去坚守,连最基本的育人责任都要忘记,我们又怎能期待这样的老师带出高质量的学生。

  然而,光是教师有合格的治学态度还远远不够,“导师负责制”这一制度也应该有足够的反思。于常识而言,导师和学生都是成年人,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彼此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是公平的,导师对学生既没有无限的责任,也不该具有无限的权力。事实上,也只有将研究生导师们从这一制度的死结中解放出来,其手中的权力才可能被约束,他们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可能回归正常。

  除此之外,对导师日常行为的管理也应该有成熟的制度。就拿本次事故来讲,学校其实早就出台了成文的规定严禁导师作为法人开办公司,但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其生命力主要体现在是否被执行上,如果有规定而没被执行,这其实也是另类的默许和纵容。因此,对于高校来讲,其当务之急不但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更是要在这套制度的基础上,综合利用高校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将教师的考核与监督落到实处,让那些非法在外兼职或开公司的老师都到应有的处理。

  概而言之,要想让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回归正常,要想将导师的权力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各方就必须要联动起来形成合力,否则,仅凭一己之力是难以撼动这沉疴痼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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