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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线上兼职收费就该禁止
方芳
//m.auribault.com 2016-03-30 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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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问题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从近几年有偿补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严格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是合法合理的。此次南京市教育局表态要禁止教师在线辅导,表明了地方政府对于有偿补课新形式的一种态度。

  教育部在2015年6月曾发布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了“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现实中,在职教师补课的形式是多样化的,特别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有偿补课开始出现,正如南京出现的“时薪万元”的在线辅导教师,其本质也是通过借助于在线辅导平台这样一个专业培训机构来实现有偿补课服务,具有与传统有偿补课行为相同的性质,应当予以禁止。那么,为什么要禁止这样一种有偿补课的行为呢?

  首先,从教师的主体属性来看,教师作为承担着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身份主体,在享受国家为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时,必须限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就拿有偿补课来说,在没有严加规制之前,有的教师把自己的大部分时间精力都用于准备课外辅导而影响了自己本职的校内教学任务,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可能构成《教师法》规定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教师羡慕“万元时薪”,可以跳出教师队伍,而不能在享受国家福利保障的同时,不受任何约束地从事营利活动。

  其次,对于学生来说,有偿补课需要学生家庭具有一定支付能力,这可能会造成学生之间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的不平等,并给一些学生家庭带来经济负担;有偿补课以收费为主要目的,使师生关系添加了权力与金钱交易,导致教师权威受损,教育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最后,从学校教育的属性来看,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特别是义务教育,属于国家提供给适龄儿童的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的教育。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而是需要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学校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管理。如果放纵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将异化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将公共教育资源私人产品化,不仅损害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也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所以,严格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合理合法的。但同时,笔者认为,我们也需要关注和谨慎判断新形势下出现的不同形式授课行为的性质。如果只是教师之间或教师与学生之间为了科研探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公开课是应当允许的。而且,如果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现代信息技术,集聚和整合不同地区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也不失为一件好事。但这件好事的前提仍然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搭建平台,有序发挥教师的特长与能力,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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