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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开脱这种责任的辩词常引用如下比喻:难道一把刀的生产者还要为持刀杀人的凶犯承担责任?是的,刀具生产商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主要原因是刀这类产品一旦售出就难以被追踪和监控,更难以被生产商控制。反观网络技术应用,其特征是一旦离开技术提供方的运维支持或资源共享,就无法实现产品既定功能。因此,如果非要拿传统商业作比,刀具并不合适,倒是客运汽车或可作比:难道一台客车的司机和运输公司不该为乘客的安全负责吗?
网络技术提供者为技术被如何使用负责,并非要精细到对单独特例的完全负责,而是说要对其技术被大量、成规模应用的模式和方法负责。特别是当这种模式和方法是违反法律准绳、僭越道德红线时。这个责任不仅不是勉为其难,而且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
从商业逻辑上来说,网络技术提供者有为用户提供优质、健康、高质量服务的义务,其中就包含了摒除不良信息、营造公平正义环境等应有之义。长远来看,技术提供者的负责做法符合商业逻辑和企业利益,可以赢得社会尊重,促进经营发展。
从技术实现的层面上考虑,现代网络技术不仅能实现端对端的监控,也已经能通过图像和视频信息自动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及时掌握各种不良信息和应用模式的情况,并能够借助软件功能修改、版本升级等机会加以改进。当然,反过来企业也能利用这些技术做迎合低级趣味的修改,从而牟利。总之,技术提供者有能力、有手段对技术使用的具体方式进行干预。
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自发加强管理永远比外部监管更加有效。监管部门与其对网络行为进行撒网式排查,不如在企业的监督力度和负责程度上多下工夫。
当前大力发展“互联网+”已成全社会共识,为什么许多网络技术供应企业迟迟无法做到为应用负责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免费心理作祟,导致技术提供方挖空心思寻找“偏门”的盈利模式。更重要的原因,是众多企业追求牟利而罔顾社会效益的商业习惯思维作祟,只求眼前的一己成功,缺乏长远考虑和大局意识。但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当前我国相关立法缺失,企业的负责与不负责无法在法条中体现,只在出了问题以后收紧监管或对簿公堂。
显然,如果网络企业都不对自己的技术被谁使用、被怎样使用而负责,“互联网+”不知还要混入多少苍蝇老鼠,离当初的目标不知还要打多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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