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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理解、实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真正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把同学殴打致伤;只是因为“看不惯”,就纠集一帮人对同学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凌辱……近年来,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和暴力问题,让社会公众为之痛心。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足见校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校园暴力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把原因归结于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宽,缺乏有力的惩罚和打击导致违法成本低,才使得熊孩子们肆无忌惮,校园暴力层出不穷。
“严父出孝子,慈母多败儿”,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孩子严加管教的理念根深蒂固。然而,这套理论能否运用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严惩与严打是否真的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恐怕并不尽然。
我们常说:孩子是我们心底最柔软的一块,不仅仅因为他们代表着未来和希望,更因为他们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心智又没有发育成熟,缺乏甄别善恶的能力,是非标准模糊。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能轻易被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又易于接受教育感化,幡然醒悟、重归正途。
诸多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缺少父母关怀、学校教育缺失、社会环境污染,加上未成年人容易冲动的性格特征,往往一失足就铸成大错。司法实践中屡次证明,对未成年人一味加大惩罚和打击力度,并不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最好办法,反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当然,教育、感化、挽救也并不代表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毕竟依法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司法机关要做的,是正确看待、理解、实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真正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除了司法机关外,家庭、学校、社会也应当承担其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责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感化他们的受伤心灵,让他们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中获得正能量的引导,逐步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将扣错的第一颗扣子重新扣好。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走远,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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