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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从我国农村社会的泥土中生长出来的民主制度,想让它更富有生命力,就离不开党的领导、法律监督和政府大力支持
最近,广东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当地以关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08年以来,通过买票、贿选等手段,长期担任村干部、霸占村“两委”,在村委会工程建设、招商招租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并且多次聚众闹事,严重干扰村民正常生活。
长达近十年,村民自治制度似乎在这里失灵了,简直无法无天。深究原因,固然有犯罪团伙的蛮横、霸道的一面,但广大村民或漠然视之、或忍气吞声、或不懂维权也是原因之一。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村民自治等同于“选举”,把各项民主权利都简单归结在一张选票上。其实,村民自治既包括选举民主,还包括协商民主,村民有权对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村务治理说“不”。选上了村干部并不意味捧上了“铁饭碗”,群众不满意、不信任,自然有权再给村干部投一张反对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村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魅力所在。
近些年来,村民自治在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也反复证明,实现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党委政府就可以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贫困村脱贫,既要村民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也离不开党委政府扶贫扶智;矛盾村“善治”,既要村规民约“约法三章”、照章执行,也离不开党委政府延伸工作触角、夯实基层基础;对于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更应注重社会政策的兜底;对于以权谋私的村干部、危害乡里的黑恶势力,必须依法严惩。
如今,有一些干扰性、破坏性因素妨碍制度效能的发挥,村民自身的反制力量仍然较为薄弱。面对犯罪团伙的为非作歹,村民们不懂、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恰恰说明党委政府工作还不到位,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的前提,是要有党委政府的引导和撑腰。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零零存在的,它的成功实践有赖于和社会文化土壤的相互契合,有赖于整个治理体系的协同配合。村民自治是从我国农村社会的泥土中生长出来的民主制度,想让它更富有生命力,就离不开党的领导、法律监督和政府大力支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应以法治为前提,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取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展水平,县、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村务治理的指导、对农村各类问题的预防和监管,绝不允许任何破坏法治、践踏自治的行为。自治还应以德治为基础,进一步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农村地区集体意识、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围,从根本上铲除损害自治的土壤。未来伴随着乡村治理体系的不断成熟,村民自治必将更加规范有序、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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