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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全国两会召开前不久,各地发生的几起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将公众舆论聚焦在精神病人犯罪管控的议题上,也为平安中国建设提出新的考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多位法律界代表直面社会治安顽疾,为推进精神病管控法治化建言献策。
精神疾病的确立虽然只有一百多年历史,但它一直和全人类相伴相生,在中国也是一个大问题。首先,它是一种心理障碍,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统计,世界范围内每4个精神疾病患者就有一个中国人,平均每13名国人就有1例精神疾病患者,其中重症病患1600万名。其次,精神疾病还和社会治安问题休戚相关,在过去几年,每年与精神病人相关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1/3是严重暴力案件。因此,推进精神病犯罪管控法治化,不仅关乎“健康中国”的建设,更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新要求。
在过去,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屡见不鲜,公众大都有不少疑虑,比如:有些精神病人为何能随便游走?“精神鉴定”为何总能成为免罪金牌?如何保障精神病人得到救治?这几个问题,正是本次代表们所提建议的主要指向。在预防问题上,应该要最大程度地识别精神病人并跟踪其精神状况,以从源头上减少犯罪风险;在惩治问题上,针对一些“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的现象,更应从程序上完备司法鉴定,参考证据、情节等进行综合评判;在救助问题上,针对一些重症患者中断治疗,应该要实现财政救助,确保对他们“控得住、不流窜、不肇事”。
首先是预防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精神卫生法》规定在治疗上实行“自愿原则”,实际上是认定精神病人的人格自由,但也不排除有一些重症病人具有攻击人格和暴力倾向。但从实际上来看,一些人没有得到诊断评估,也有些人被故意隐瞒等,导致一些重症精神病人游离在管控之外。2015年底,登记在册的重症精神病人有429.7万人,但在去年底,这个数字就变成了510万。可见,还有很多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建立统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是进行预防管理的首要前提。
还有就是惩治问题,很多犯罪问题一旦和“精神病人”相挂钩,往往就变得扑朔迷离,舆论通常要追问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我国规定了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其中针对后者,又分为完全、限制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级,《刑法》第18条依次规定了不同级别所承担的责任。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了量刑规定,这就要求,必须要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公信力,该追责的要精准追责,避免被钻空子。
再就是救助问题,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重症精神病人如果不能被及时救治,很可能产生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也有代表提出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于实现保护性救治。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和预防措施双管齐下,通过把一些重症患者,尤其是具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排查清楚,以登记在册,实现保护性救助,就能有效减少那些散落民间的“潜在威胁”;而防止“精神病”被不公正利用,就需要在惩治问题上扎好篱笆、设好屏障。
从目前来看,几位代表的提案涉及预防、惩治和救助三大环节,对于精神病犯罪管控法治化而言,预防是基础,惩治是保障,救助是前提,这三者基本涵盖了精神病犯罪管控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它们能更加体系化,早日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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