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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以为公之名行谋私之实。再多的“职业打假人”,也不会形成公共产品的属性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就一直争议不断的“职业打假人”消法权益地位问题,拟出规定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一直以来,法律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态度不明朗。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传统上秉持行为主义原则,以购买产品、接受服务为要件,以是否具备消费行为来决定。以这一原则来判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知差受差,外部行为特点上与普通消费者无异,消法很难把“职业打假人”从消费者这一范畴中分出去。
但行为主义原则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主义原则忽略了意图与动机,而这又是消法对弱势与无辜者保护的立法初衷。民事救济“惩罚性赔偿”最早落实于消法中,就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立法态度,从而平衡信息与权势上处于强势的生产商、经营商、服务提供商。
与20年前立法之社会条件相比,现今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和消费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旧有的“买方小心”格局,现在已基本朝着“卖方小心”的对称平衡格局转化。在这样的格局上,法律上再不分开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区别,将会给经营者、生产者正常秩序造成严重的困扰,因为职业打假人将拥有更多机会利用法律杠杆自肥与勒索。
“公益打假”是“职业打假人”寻求“正当性”的来源。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维权途径艰难的时期,王海式的“职业打假人”的确具备相当正面的积极意义。没有“王海们”的吆喝,消费者权利意识或许还会沉睡;没有“王海们”的较真,不良商家或厂家或许还在昧着良心行侵害消费者之实。但“王海们”的原始正义,却无法为当今条件下的购物和消费继续充当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的角色,原因就在于“职业打假人”的贪得无厌的自肥性与没有边界的自利性。
“职业打假人”与公益保护者不能混为一谈。公益行为是非营利行为,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而这又是国家和政府需要首先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之时,非官方的公益行为的出现,如民间公益诉讼、非官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都能很好地起到补充与健全作用。而“职业打假人”,以为公之名行谋私之实。再多的“职业打假人”,也不会形成公共产品的属性。
所以,对“职业打假人”而言,应从“原始正义”向“转型正义”迈进,适应新形势,担当新角色,从“职业打假人”向“公益打假人”转变。如果不能转型,“职业打假人”就是消费市场上的“碰瓷者”,定会受到社会的唾弃,这可能也是即将面世的新消法实施条例的态度。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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