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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居民收入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可谓影响深远。由于下一步将为中等以下收入者“减负”,为高收入者“加负”,给高收入与中等收入设定标准无疑是税收体系调整的关键。如果“中等收入线”设定过低,就会让相当多的劳动者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近日,《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布,有关“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的表述尤为引人关注。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以“限高、扩中、提低”为目标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一脉相承的,这项改革进行得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生活品质,更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相关。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居民收入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可谓影响深远。由于下一步将为中等以下收入者“减负”,为高收入者“加负”,给高收入与中等收入设定标准无疑是税收体系调整的关键。
以整体性视角来观察社会,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是很有参照价值的,其规模的扩大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经研究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如果依据收入水平来描述社会结构,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是最理想的,按照反映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 “橄榄形”也是最公平、风险最小的。此次国务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健全“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就是一项旨在收入分配公平的具体措施,集中体现在对中下收入者减税、对高收入者加税之上。
具体说来,个税体系的调整有必要将重心放在减负上,而这也正是实施意见中“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题中之意。眼下,由于工资薪酬最易管控、代扣代缴成本低效率高,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异化为“工薪税”。今年5月份社科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春季号:2016年中国经济前景分析》就指出,工薪所得税在个税中的占比达到65%。这就等于说,最应该被视作或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人,承担了过重的负担。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能忽视的现实。
因此,要对不同收入群体“分策而治”,划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标准设定过低,就会让相当多的劳动者承受“不能承受之重”。难点也正在于此,个人所得税属于国税,原则上要不分地域地设定标准,而有关收入群体划分的各种研究,绝大多数以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在不同城市之间得出的结论都有很大差别,同样的收入,在三四线城市称得上富足,在北上广深恐怕就要住地下室了。再考虑到以上升为主的物价波动,考虑到“二孩放开”对家庭结构和支出的影响,标准设定就变得更为复杂,如何避免因标准过低错把中等收入者划为高收入者,成为税收政策调整绕不过的考验。
回头再看收入人群划分,相比“中等收入者”称号,其实人们更愿意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感受,那就是收入稳定、生活富足,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同步地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所以,对国务院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人们是充满期待的,挂在中国政府网上的那个标题就说得很形象,“国务院发文喊你‘收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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