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据本报报道,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建立了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证”制度和“转移备案证书”制度,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凭此证件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继续享有农业补贴、农机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一些农民进城落户既是农民身份转型的表现,也是城乡进一步融合的表现。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了在城市落户,向真正的城市生活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要从农民变身真正市民谈何容易?“在城市落户后能不能享受到与原有市民同等的待遇?”“脱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今后的收入从哪里来?”“万一在城市站不稳脚,原来居住的农村,还回不回得去?”……其实,这些问题正困扰着己经进城落户和有进城落户打算的农民。即便,以往各级文件都明确提出农民进城后保留“三权”不变,但很多农民还是心里没底。
农民进城落户的种种顾虑,反映出社会转型期某些转型群体的“微妙”心态。原因很简单,对于长期习惯了农村生活的农民来说,最惧怕的就是失去生活的来源和生活的保证,特别是他们原来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这“三权”,更被视之为“命根子”。以往,尽管党委政府突出强调可以保留这“三权”,但很多农民苦于自己手中没可握的“把柄”,致使很多人在“进城”一事上颇为纠结,即便己经“进城”的农民也没有完全安下心来。而这对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挑战。
由此可见,凭“两证”保留“三权”的做法,正回应了己经和打算进城落户农民的关切。《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
围绕“两证”所作的相关规定,给已经进城落户和打算进城落户的农民吃下了“定心丸”。“集体成员资格证”等于保留进城农民“原籍”的凭证,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原籍”进行了再确认、再明确:“转移备案证书”则可记录农民转出农村、转入城市的轨迹,对进城农民的来龙去脉是个很好的证明。而与这“两证”绑在一起的是农民原来享有的“三权”,如此一来,“三权”保留就看得见摸得着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举措体现着创新意识,体现了让农民进城的柔性,带有浓厚的人性化温度,对于提高广大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裨益良多。
当然,从长远来看,这一做法只是让农民变身真正市民的缓冲,而解决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生计发展问题,让进城落户农民树立起在城市工作生活的信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在进城农民融入城市一事上,需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
宋广玉:低层次不代表低贡献2014-02-13 |
张传发:城市“摊大饼”之忧2014-04-24 |
我在我思:让法治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系列谈2014-12-23 |
中工时评:“拒不接受采访”是一种病2015-06-15 |
打工路上:向农民工要“意思”背后的几层意思2015-09-10 |
打工路上:向农民工要“意思”背后的几层意思2015-09-10 |
王慧敏:走出“一冲锋就能解决”的认识误区2015-12-09 |
如何传承“被遗忘的绝技”2016-02-15 |
新经济该为自然人网店“做减法”2016-03-08 |
圈点新闻2016-06-2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