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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服务方式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草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长期护理保障等作出具有创设性和前瞻性的规定,成为老年人养老的法律“护身符”。(9月20日《法制日报》)
勿庸置疑,家庭是法定养老主体和老年人养老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进、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城乡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全社会正面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问题。如此语境下,合肥率先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立法规范,明确了政府职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障等重要规定和条款,并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进行了量化,其样本意义不容小觑。
目前,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2亿,且每年以近1000万的速度增加。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一个最大的“中国特色”就是整个社会都处于“未富先老”的境地。特别是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机构明显供不应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使之成为公共养老的有力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立法规范和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顺应了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期待。所谓居家养老服务,就是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这种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在养老院养老亲情淡泊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家庭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是一种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
立法规范居家养老,也会倒逼复合型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实行物化扶持和精神帮扶双管齐下。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社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同时,推广长春“模拟家庭”模式,志愿者与老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家庭”,重点在于“邻里互助”,有效地整合社会爱心资源,将护理员、志愿者、老人三方有机融合,逐步打造以“亲情服务”为基调,以“快乐养老”为目标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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