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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药价”入医保需多方联动
廖海金
//m.auribault.com 2016-08-30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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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近半年的艰难谈判,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替诺福韦酯和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药品,降价幅度分别达到67%、54%和55%,这对患者来说无疑是个喜讯。不过,在喜讯传出后的2个月,仅有14个省份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且这14个省份中也仅有新疆将国家谈判药品整体纳入城乡医保,其他省份只纳入新农合或大病保险。由此,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患者跨省份买药的现象。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是一项多赢的、有意义的探索,初衷是允诺特定药品进入医保名录,借此换取相关药企降价让利的实惠,通俗地说就是“企业降药价,政府给市场规模”。对政府来说,运用国家力量降低新药价格,有利惠及民生;对药企而言,以价格换市场,得到的是长远利益;在患者一方,减少了药品花费和相关疾病发生的几率。但就是这项一举多赢的政策,却因为在医保衔接上出了问题,被卡在了半空中。

  具体来说,当地医保名录中的原有药品足以顶替这些谈判价药品,且价格相差不多,一些省份觉得没有必要将谈判药引入医保名录;谈判协议的正式生效仍需时日,按照此前价格采购的存货也仍然需要按照过去的价格出售,造成国家谈判药价最终落地出现时间差;医保部门担心谈判药入医保后,医保基金存有不够用的“穿底”风险。

  最为关键的,恐怕还是缘于医保管理体系的多头化。在城乡医保尚未整合的省份,新农合是卫计委系统主管的医保基金,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管理权在人社系统。换句话说,负责砍价的和负责埋单的不是同一个人,自然难以落地。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其所涉及的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问题,甚至是不同公众群体间的利益再分配问题。鉴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特殊时期,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不同部门之间加强协调、相互补位,通过“三医联动”推进相关医改政策落地显得尤为重要,也更能体现出国家推动改革的意志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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