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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湖南长沙市民王女士抱着孩子从市场买完菜出来之后,发现自己停在马路边的汽车因为违章停车,被交警上了锁。她连忙跑到当地交警三中队,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停满8个小时才能开锁”。为什么要等到8个小时之后才能开锁呢?交警表示,是上面这么规定的,乱停乱放影响了交通,以前都是这么处理的(7月11日央广网)。
违停上锁且还要锁满8小时的决定,让王女士来回奔波数趟仍无果,最后还是在媒体介入下才得以“人性化处理”,这教训,确实够“深刻”的了。估计当事人再也不会轻易违停车了。但问题是,此般执法,目的达到了,手段合法吗?
违停了,该罚。但条也贴了,分也扣了,还要硬生生“上锁”,外加强制锁车8小时,依据何在?第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不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说违停就要“锁8小时”。其他行政执法条例里,也翻不到“锁8小时”的明文依据。那么,地方部门常年如此处理,这算是执法创意还是执法违法呢?
第二,不说法理,只论情理:违停要处罚,但除了处罚有据,更重要的,恐怕是不能占道堵塞交通,不能影响其他市民的合法路权。现在,车主不仅认罚,还主动恳请把车挪走,执法者还非要锁在不该停车的地方8小时,继续妨碍交通秩序,如此任性的处罚方式,实在让人看不懂。
良法善治,而“良法”是让人敬畏的,不是让人恐惧的。也因此,我们说法理之内蕴含着生活情理。何况,法律也没有规定说违停必锁车、锁车必须8小时。再说,所谓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执法者要依法执法、依法执罚,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更不能在践踏执法对象合法权益与自由的基础上天马行空。至于“上面这么规定的”“以前都是这么处理的”,此类混不讲理的解释,恐怕只会让人对执法意义产生不当联想与怀疑。
车多地少,违停于是成为城市里司空见惯的顽疾。解决这个问题,执罚不可或缺。但在罚则之上,或许不宜附带过多的地方性“创举”。报复性的“8小时锁车”,有辱法律斯文,也让执法沾染了戾气。这些年,行政权不断在“瘦身”,行政手段越来越谦抑;而实际上,除了审批权,执法行为本身,也要好好检查审视,不能总是在法律规定之上创造出匪夷所思的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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