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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不仅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的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需求明显增加。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并获得广泛认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的方式推动社区居家养老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监督体系,确保政府购买的服务取得理想社会效果。
建立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为主、以其他评估主体参与为辅的评估模式。政府应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公共服务管理方式中解脱出来,发挥总体规划、资金投入、制度保障和监管引导等职能,推动形成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主,行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媒体、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等多元评估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方式,使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决策和实施更加科学、民主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既可以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独立的专家评估委员会。为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第三方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财政支持。同时,可逐步将评估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范围,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职业化、专业化。
将动态性评估监督贯穿于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为了保证质量,需要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评估。事前评估,就是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事前评估,确保服务供给不背离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政策设计初衷。事中评估,就是对养老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与评估。通过事中评估,由独立的第三方服务监理机构介入养老服务全过程,保证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更好实现预期目标。事后评估,就是评估政策实施的群众满意度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通过事后评估,评判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否实现,以利于改进相关工作。
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体系。如实反映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效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需要在评估指标设定中加大权重。养老服务人员是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设立专门指标对其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成效等予以重点评估。对于养老服务对象,应建立需求评估和满意度评估两套指标。需求评估指标应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实际,并参考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心智状态问卷调查表等进行设置。在满意度评估指标中,可基于服务设施、服务能力、服务意识等方面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评估。针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评估指标,应包括政策制定、资金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评估参数。为保证评估科学合理,还应注重各评估指标之间的整合与衔接,形成各评估指标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呼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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