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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双方便约好时间地点归还手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不料双方却因酬金的数额引发纠纷,直至熊先生报警求助(5 月15日《重庆晚报》)。
熊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价值千元,而且已经用了数年,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明显不合适。而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为了归还手机,付出了相关金钱与时间等成本,并觉得手机中的相关信息价值明显要高于手机本身价值。
那么,蔡女士索要的这800元酬金,是否合适?衡量标准首先要看熊先生是否承诺给付酬金800元。如果承诺过,熊先生理应支付。但问题是,熊先生只答应给付一定报酬,并没有“悬赏”具体金额。那么该给予蔡女士多少钱的酬谢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蔡女士归还手机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索要酬谢也合情合理并合法。但具体酬谢金额,则是“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熊女士能够证明,自己为了保管与归还手机,确实花了800元费用,则其索要800元的要求,明显就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蔡女士似乎并无法证明,自己为了保管与归还熊先生的手机,付出了800元的费用。
很明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归还遗失物,相关酬金问题,与遗失物的价值并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归还一部千元手机,发生费用千元,失主也需要支付;相反,如果归还一件价值千亿元的文物,没有发生费用,失主也可以不给予任何报酬。显然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换言之,在追寻遗失物、归还、索要报酬等相关事务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有关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需要完善或者细化。比如在索要报酬等的数额和标准上,不妨借鉴效仿一下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即以遗失物为标准,按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5%或者20%)作为确定报酬的标准。
总之,“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很难说得清楚、容易引起争议的标准,该适时修改、明确或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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