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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拆农民案,弱者对弱者的欺凌
温琼
//m.auribault.com 2016-05-09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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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丁汉忠及其母亲的房屋在2013年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未谈妥,丁家迟迟未搬迁。2013年9月,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其中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丁汉忠被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今天上午,山东农民丁汉忠抗拆致两死案二审宣判,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5月6日澎湃新闻网)

  这起案件前年经媒体曝出后,一直吸引着众人目光。一审判决时,不管是证据收集,还是量刑依据都引起舆论的极大质疑。

  现在来看,案情的基本事态已足够清晰,目前法理上的争执点在于丁汉忠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这点的厘清势必与丁汉忠的二审量刑有着直接联系。不过,既然山东高院发回重审,二审必然更加慎重,加之现在整个案件审理仍在司法程序内,所以舆论不应当给予过多干涉,而是等待并充分尊重法院的审理结果。

  纵观舆论态势,多为山东高院发回重审此举叫好,认为丁汉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客观地说,舆论的此种表态裹杂着民众对强拆问题诸多的不满情绪。由此,对丁汉忠案重审的解读意义不应只是停留在其是否防卫过当的争执层面,而是应放眼于拆迁的大框架之下。

  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强拆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但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所以,即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强拆中,当事人也有着基本的诉求权利,法律程序是政府所必须要遵循的。虽然最高院在法律条例上详细保障了个体的申辩权利,但是从最近频仍的暴力冲突事件看,相应法律条例并未触及拆迁矛盾的基本结构,社会拆迁冲突仍未得到缓和。

  比如,一旦面临强拆时,被拆迁者在当时基本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依靠事后的法律补救,如申请仲裁,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但这着落于实际操作中却显得有些无力苍白。一是被拆迁者,尤其是农民群体还缺乏着法律维权意识;二是在拆迁现场,人的情绪很容易失控从而引起暴力冲突;三是拆迁的推动主体一般都是地方行政部门,而个体在对行政部门的诉讼阶段,即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满足,也会耗费极大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由于事后维权的成本巨大,这导致个体在面临强拆时,多会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在阻止拆迁步伐。

  聚焦于丁汉忠这起案件,丁汉忠是弱势群体毫无疑问,但很难说被丁汉忠或有意或无意砍死的两名拆迁者就是强者。对于单个个体来讲,丁汉忠和死亡的两名拆迁人员都是弱者,拆迁者未必愿意这样做,只是在科层机制下顺势而为。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丁汉忠与死去的两名拆迁者这场全武斗中,没有赢家,都是输者。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当下的相关法律条款给予了个体在面对拆迁时充分的法律博弈权力,但是倘若行政主体无市场规则意识,单方面不遵循法律,必然会致使个体在面临强拆时茫然无力。

  所以,丁汉忠案重审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其防卫是否过当的争议上,而是通过此再次让我们反思拆迁引发暴力冲突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现在看,在完善相应法律条规的同时,也要从事后维权层面着力,一方面是倘若行政主体参与或实施违法拆迁,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重惩;而在个体维权领域,加大对个体,尤其是农民群体事后维权的扶持力度。

  通过此,重塑强拆过程中矛盾双方的权利分配,才能将双方拉回法治博弈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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