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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8日)有媒体说,北京一市民不慎丢失了北京街头设置的便民租赁公共自行车后,被告知要按价赔偿1070元,该市民对此价格难以接受,岂料,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应称“1070元是采购价”。
无独有偶,一个星期前,杭州一进城农民工在西湖边把一垃圾筒踹进水中,竟被刑事拘留,原因是农民工这一脚“价值不菲”——这个垃圾筒价值近3万!
北京市的便民租赁公共自行车,是北京市最近两年新推出的市政便民措施之一。在汽车当道、脚踏自行车逐渐退出道路、成为健身器材和工具的趋势下,这一便民措施确实有逆势而行的意味。不论这个措施的公共效益如何,上述北京市民丢车引起赔偿价格争议,却暴露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北京市区密度不小的便民租赁公共自行车站点,其设立成本和运营费用,其实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都是由纳税人纳税的公共财政款项支付。
那么,由此产生赔付价格问题,就不仅是上述北京丢失自行车的市民的个人问题,而是全体市民要问的问题。一辆脚踏自行车,即使“要求特别定制”,即使“确实要结实一些”,即使“采用的是爆炸式的刹车”,即使“全铝合金材料、免充气实心胎,还有带减震效果”,但说上了天,脚踏自行车就是一辆自行车而已,既无涉高科技,也没有新发明,铝合金、实心胎、减震簧值多少钱,也不是什么秘密。更况且,这些自行车不就摆在大街上嘛,如果看外表,这些自行车除了比商店里三四百元的自行车更显单薄外,还真看不出这些便民租赁公共自行车究竟因何值1千多元。
上述报道称,“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租赁处的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称,由于各区公共自行车均为区财政拨款公开招标采购,北京市对各区公共自行车的价格及赔偿金额并无明确限制”。由这句话可知,自行车采购,确实是用的公共财政款项,而且是以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
不过,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性,自行车的采购价格起码应低于市场零售价甚至批发价才符合道理——即使质量要求高于市场销售的普通自行车。此外,说到自行车的质量,在曾有“自行车王国”之称的中国,大凡使用过自行车的人都清楚,即使是一辆几百元的自行车,如果只论其耐用性和安全性,也并不比千多元的号称“豪华”变速运动自行车差到哪里去。
由此,且不论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公开以及是否受到市民的关注和质疑,只是为什么政府采购一个工业革命时代就已诞生了的、在几百年间并无创新性改进的产品,竟不见商场随处可见的几百元的同类产品,而“定制”千多元的产品,就甚是可疑。而这种可疑,在“北京市对各区公共自行车的价格及赔偿金额并无明确限制”这句话中,只能找到部分答案。
政府花公共财政的钱,实际上是“替”纳税人花钱。当然,这个“替”应根据一系列授权法律,以及严守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因此,政府的支出项目是否给纳税人提供可选项——比如是在街头设立便民租赁公共自行车,还是把这笔钱用于提高纳税人的医疗或社保标准——是一回事,是否征得纳税人同意——比如是买几百元自行车还是买千多元自行车——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既没有给纳税人提供支出的选项,同时也没有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而“并无明确限制”地支出,有千多元的自行车和近3万元的垃圾筒就毫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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