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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见义勇为不是免罪的挡箭牌
宋鹏伟
//m.auribault.com 2016-04-20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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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6日晚8点34分,新浪微博网友@鲨鱼唱歌给海听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出手相助被色狼性骚扰的女子而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此前,郭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支付男子赔偿款157173.76元。(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看罢新闻,很容易附和网友“别怪人冷漠,是好人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的评论。的确,郭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最终结果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可是法院的判决错了吗?

  被骚扰女子的离开令人遗憾,却也不难理解,因为当时她可能受到过度惊吓,事后也不知道“恩人”因此而摊上了官司,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侦查、量刑时可能存在诸多不便,客观上不利于对郭刚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郭刚算正当防卫吗?显然不是,因为郭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巨大损害,被打男子最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同时,也不属无限正当防卫,毕竟他制止的不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属于防卫过当?恐怕也不算。按照《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郭刚是在女孩已经离开现场之后,才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再发生的冲突已不能算法律上的“防卫”,也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还必须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对事件性质的判定,具体罪名应根据行为来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适用罪名也没有问题,根据后果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后的量刑之所以只有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除了因郭刚事发是未成年的因素外,还酌情考虑到了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正如判决书所说:“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刚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可见,即使找到那名被救女孩,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

  见义勇为是有尺度的,法律不会因事出有因而无限开恩,否则就会鼓励人们以暴制暴,甚至动用私刑。例如,当人们抓获小偷后,就应当将其交给警察,如果将其绑在树上殴打、虐待,无疑就会触犯法律。因此而获刑,的确令人遗憾,但非要说冤枉,无疑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都是有限度的,当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免罪符也就同时消失。就像人们惧怕冷漠一样,一个默许“以暴制暴”、丛林法则盛行的社会,同样不会给人以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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