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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与大众的沟通之道
沈海平
//m.auribault.com 2016-04-20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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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络大咖咪蒙发表了一篇题为《如何谋杀你的妻子》的文章,在网络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引起反弹的并非该文的标题,而是作者针对几年前的一桩旧案而引出的对中国反家暴法律制度的反思。这篇文章在普通公众中引起了积极的回应,但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看来,这只不过是一个“法盲”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昧于司法操作技术的情况下发表的非专业性观点,基本没有什么建设性,且有挑动公众情绪、混淆视听之嫌。

  在此,笔者并不想介入这场争论,评论谁是谁非。笔者所感兴趣的问题是:法律人究竟应当如何与公众沟通。

  话题起因于数年前的一桩家暴案:北京市民董珊珊遭其丈夫王光宇长期、持续殴打,终致死亡。然而被告王光宇仅被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此判决当时即在法律界和社会舆论中引起很大争议,但这并未改变案件的走向。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案也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不知为何咪蒙又旧案重提,对中国的反家暴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作为大V的咪蒙,对法律的确谈不上精通,比如把检察官写成了“检查官”;说检察官“给杀人者判六年”;把故意伤害罪误为“故意伤人罪”;所谓“如何谋杀你的妻子”也有标题党之嫌,而在法律上,家暴和谋杀基本没什么关系。然而,这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嘲笑一位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法盲”,与嘲笑一位文科生不懂相对论一样,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即使是法盲,也不妨碍他(她)就某个案件的处理发表自己的看法,因为这是他(她)的法定权利,不可剥夺。

  从另一方面说,司法也需要倾听社会的声音,这不仅是为了从社会评价中反观司法的质量和效果,也是为了避免和矫正司法的问题和偏差。犹如人都不知道自己长的啥模样,只有借助镜子才能看清自己的形象一样,对司法而言,社会评价就是自身的镜子。司法无疑是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者可以闭门造车,自矜于自己的技术理性而孤芳自赏;司法以公正为追求,但这绝非自诩的公正,而是社会认可的公正。就此而言,笔者深为认同一位网友的话:只有让法盲都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司法具有两个向度:一是职业化,一是民主化。只有通过职业化,才能使规范的价值得到准确的实现,才能确保司法具有理性、确定性和权威。但是仅仅强调职业化是有问题的,它可能使司法落入形式主义、技术主义的窠臼,从而偏离常识理性和公正目标,故此需要用民主化来矫正。司法民主化最典型的工具就是陪审制,在美国,重大刑事案件的定罪权都在陪审团,而非职业法官。而陪审团则是由法院所在地的毫无法律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可以说都是“法盲”)所组成。他们作出定罪判决的依据就是自己的社会经验、常识理性和道德良知。之所以实行陪审团决罪制,理论依据是定罪所涉及的基本是事实问题,而解决事实问题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仅仅运用社会经验和常识即可。

  一方面是职业化,一方面是民主化,这两种不同的司法向度之间自然会形成张力,如果协调不好,可能导致二者的冲突。法律精英和社会大众在观察、处理问题时的立场、方法、思维模式是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一个鸿沟,如何跨越这个鸿沟,关键在司法者。司法者有责任架设起沟通职业化与民主化的桥梁。司法者不应满足于仅仅运用法律规范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向公众充分阐释其所作出的司法结论的理由,借以展示其严谨的法律理性、逻辑和良知,使当事人和公众信服、信任司法的公正性。公众很少不是法盲,但“法盲”不等于“理盲”,其意见仍然值得司法者尊重。只有在司法者和社会大众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司法才真正具有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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