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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多家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的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天价交通施救费一事有了进展:4月9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报该起事件的处理,涉事的新塘救援站工作人员黄民峰被清退,并向司机赔礼道歉;新塘救援站负责人刘献平被清退;同时,施救公司被扣除履约保证金2万元。
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被要求缴纳高达3.6万元的施救费用,无疑很郁闷。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司机除了接受高管部门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似乎并无选择余地。尽管朱先生对于3.6万元的施救费有异议,但是,拖车公司依然强制司机接受了救援服务。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背后藏有幕后交易,但施救企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施救企业多收施救费2万余元,相关部门对处理相关责任人无疑是必要的。不过,笔者还认为,天价施救费事件不能止于个案纠正。天价施救费为何屡禁不止?天价施救费背后有无监管失职?这些问题值得深究。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商机,但并不等于施救费可以漫天要价。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这是一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高管部门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施救费的自由王国。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
对此,笔者以为,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执法部门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唯其如此,才能依法保护司机权益,维护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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