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超龄费”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苑广阔
//m.auribault.com 2016-03-28 来源: 光明网
分享到: 更多

  72岁的成都市民何先生打算报一个旅行团,和68岁的老伴一起去澳大利亚旅游。然而,咨询了两家旅行社,都说因为“超龄”,他和老伴每人要多交1200元的“附加费”。对于这笔莫名多出的费用,何先生感到很纳闷:这算是歧视或者变相拒绝老年人吗?(3月27日《华西都市报》)

  记者的明察暗访发现,对超过一定岁数的老年人收取“超龄费”,既不是一家两家旅行社的行为,而是几乎在所有的旅行社都普遍存在,同时也不只是针对某一条旅游线路,而是几乎所有的旅游线路都是如此。这也就意味着,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超龄加价”已经成为旅游行业内的一个“明规则”——潜规则公开化了。

  旅行社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不是人为抬升了老年人旅游的门槛吗?对此,很多旅游从业人员也坦诚地表示,之所以要对老年人收取“超龄费”,就是因为老年游客消费能力不足,购买力差,导游、司机等等旅游从业人员无法通过老年游客购物赚取“外快”,于是就额外收钱,弥补他们的“损失”。

  可是,导游和司机等人的“损失”由游客掏钱来弥补了,那么,游客的损失又有谁来弥补呢?尽管这些老年人被迫缴纳了所谓的“超龄费”,但是导游和司机同样还会带着他们去逛各种商店、土特产超市、纪念品超市,他们同样还会遭遇旅游变成“购物游”的烦恼。

  旅游从业人员带着游客频繁进店购物,然后收取店家回扣的做法,早已是众所周知的旅游业潜规则了,但是现在这个所谓的“超龄费”,等于是把这个潜规则公开化了。对于导游和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吃商家回扣的做法,一直是旅游主管部门整治打击的对象,但是多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超龄费”就是最好的证明。

  实际上早在2009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并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0年旅游服务警示第3号明确规定,不能让老人和孩子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

  但是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很明显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当然了,除了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之外,对这一问题还应该有堵有疏,疏堵结合。如何通过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在保证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合理收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旅游市场和旅游环境的良性、健康发展,保证旅游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苑广阔)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