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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这意味着,从2005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3月7日《长沙晚报》)
与此前10%左右的“十一连调”相比,此次第十二次上调的一个明显直观变化是:上调幅度从两位数,回落到了个位数。这一变化是否合理?我想,回答应该还是肯定的。因为在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这一养老金上调幅度,与一系列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走势的重要数据之间,大致还是同步合拍的。如2015年我国经济增长6.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6%.
尽管如此,面对此次养老金“十二连调”,笔者以为,真正更重要和更值得关注的,并不是表面直观的上调幅度,而是更深层次的“如何上调”问题,也即,究竟怎么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制度化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在这里,结合社会舆论关切,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厘清的或许是这样一个问题:“十二连调”下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是否应按同一个幅度简单同步上调?
众所周知,在“养老金并轨”之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企业职工一样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在同一制度下,两者的养老金当然都有不断调整的需要。可同样众所周知的又是,尽管已“并轨”,但此前一直饱受诟病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金的悬殊差距,目前仍然存在。因此,若简单按同一幅度上调养老金,无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因此,需要改变这种简单同步上调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让企业养老金上调幅度适当高于机关事业单位。
在此基础上,须进一步厘清的“如何上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真正更加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对此,笔者以为,除了应与“物价、居民收入”等统计指标密切挂钩之外,更关键的还在于,必须充分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金激励机制形成密切联动。众所周知,尽管相关部门一直强调我国养老金的“多缴多得”机制,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激励效果不明显,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还存在一些“多缴不划算”的负激励“倒挂”效果。这诚如媒体报道指出的,“长缴多缴所能‘多得’的非常有限,‘十一连调’和个人缴费的关系很小,带来一些逆向选择”。
这也就是说,今后真正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人员,其实都不应该是整齐划一的普遍上调,而应该是,与个人缴费情况密切关联的非常具体个性化的上调——如果一个职工的缴费金额多、缴费年限长,“上调”幅度则高,反之则低。这样一来,不仅能确保养老金调整的公平,也能强化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公平可持续性,并同时为“延迟退休”“延长缴费年限”等社保改革的推进,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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