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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九上午,广东省纪委暗访组在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县分局红丰派出所看到接警处有三名工作人员一起玩手机,便质问“上班可以玩手机吗”,并对他们拍摄。工作人员问“你是谁”,暗访人员说“你别管我是谁,老百姓也可以问你这个话。”结果一个穿便衣的冲了上来,伸手就来抢夺暗访人员的拍摄设备。
派出所警察抢夺省纪委暗访人员的拍摄器材,是撞枪口上了,估计是会有个说法的。但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抢夺记者拍摄器材,抢群众手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似乎他们都认为“抢手机”合理合法。
有关部门即便认为此举不对,也从未见过因抢夺采访器材被追责的。太原“讨薪女在派出所被打死”事件后,北京公益律师李劲松曾致函山西省公安厅和基层公安局,要求公开警察强行夺取现场拍摄手机、删除手机内所拍摄的相关内容的法律依据。一年后我们仍未见到公开的回复。显然,不管是公权者抢夺手机,还是强删拍摄内容,都找不到法律依据。
而“讨薪女被打死”事件的真相所以能在第一时间被网友公之于众,多亏了一位农民工在经历“生死大逃亡”之后保住手机拍摄资料,否则仅凭官方调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而这种情况也反证着“抢手机”的“必要性”。
公开的行政行为和其他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而不管是媒体还是公民,对公权活动的拍照都是合法的监督行为,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而公权者妨碍监督、抢夺拍摄器材则于法无据,在“法无授权不可为”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则显得更不合时宜。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明确表示,“现在人人都有手机,要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正能量。”那么,“抢手机”就是负能量。抢夺手机过程中殴打拍照者、限制人身自由,不但是负能量,还涉嫌违法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每次发生“抢手机”情况,相关部门对这个问题都不哼不哈,事件处理、追责中也从不涉及“抢手机”这个内容,“讨薪女”事件之后多个被要求公开信息的部门都没有回应“抢手机”的合法性问题。如此回避,难道是在默认抢手机、拒绝监督合法?也正因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暧昧、装聋作哑,“抢手机”才这样流行。
抢夺摄像器材,终于抢到了纪委暗访组的手上,不知纪委方面作何感想。而纪委方面如果能作“举一反三”的思考,就能想象得到群众用手机“发挥监督正能量”的风险。各地纪委都应该给“抢手机”的问题立一些规矩了:一是不许抢手机,旗帜鲜明地承认“人人都有手机”的监督手段合理合法;二是对抢手机者严厉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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