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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随母亲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对此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儿小丽(化名)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小丽辩称,老陈每月固定退休工资已超过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自己现定居英国,无固定工作,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探望和电话问候。(2月16日《重庆晚报》)
儿女赡养父母,即便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那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文中的这名女子却拒绝履行自己赡养父亲的责任,听起来着实难以理解。然而当我们仔细了解前因后果,便会发现女子的做法也情有可原。原来在女子10岁时其父母就已离婚,此后由母亲抚养成人。想来其父在此期间并未或极少关心自己的女儿,没有完全尽到一名父亲的责任。换言之,如果在离婚以后,其父能多多关心、照顾自己的女儿,事情也不会发展到如今的地步。
现如今,因为儿女拒不赡养老人,最终导致父女或母女对簿公堂的事情并不在少数。但这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案件,其反映出的是彼此间亲情的一种缺失。倘若父母能够多关心子女,与子女相处融洽,谁又愿意血浓于水的亲人成为互相的敌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条文做出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法律能够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能够强迫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却不能强迫子女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付出真心和亲情。冷冰冰的“法律程序般”的抚养和探望,又能带来什么呢?俗话说亲人之间是“血浓于水”“打断骨头连着筋”,但若是亲情长期缺位,这中间的联系也会越来越微弱,最后只能形同陌路。所以,亲情也是需要维系的,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与子女之间,都需要相互多多关怀,多多关心,只有这样,类似的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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