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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上午9时30分,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祭城路原路名”一案。原告朱某义、贺某某、朱某妞、宋某某及其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月3日《大河报》)
反正我是很难相信郑州人民政府“祭(zha)字读音生僻,与标准读音(ji或zhai)相差甚远,给外来客商和民众带来不便”的改名理由。恐怕更多的是因为当地老百姓所说的“祭(zha)城路”这个字在某些官员眼中的不吉利。不然为何当地政府说征求了驻地群众的意见,而当地群众却来了一个“民告官”呢?
《地名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用于管理并规范全国地名工作的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地位的设置原则,其中第一小条就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而第五条规定了地名的更改原则,其中规定必须改名的是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对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回到具体案例上,祭城地名古书记载历史有350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祭城村整体迁移出老祭伯城,所修路正好经过祭伯城遗址。2005年12月,该路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告命名为“祭城路”,该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名具有深厚感情。在此前提下,根本不具有改名的必要,无视相关规定强制改名,不仅有违民意,更涉嫌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
近些年来,总有一些政府权力机构闲来无事乱改地名和街道名称,多数情况下都违背了老百姓的意愿,而各地民间梳理出的因为改名而后悔的数不胜数,道理很简单,乱改名这样的拍屁股工程,往往会因为个体的局限造成了历史的断代和阻止了经济的发展。街道名虽然多不涉及经济发展因素,但其文化内涵却时常遭遇挑战。比如2015年由北京大学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在网上征求意见,打算用“采雅舍俗”的方式雅化一些历史地名,比如粪场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等。但最终引起了民众的愤慨。
其实道理很简单,地名街道名和人名一样。人名并不在于阳春白雪、文雅与否,而在于它具有纪念意义,它是父母给予的,寄托了感情与纪念等价值。街道名字何尝不是?它是历史上约定俗成的,它的名字寄托了多少代人的情感和共同见证的岁月变迁,其价值和意义,绝不是个别官员所能领悟的。尤其是改名的人往往是“外来户”,对当地的历史和习俗缺乏深刻的领悟。
地方政府在改名时无视历史传统和民意,根本上就是一种官本位的体现,由此来说,公众要做的就是“民意维权”,捍卫自身的权益,表达自身参与地方政务的决心和意愿。面对莫名其妙的改名冲动,是需要公众用行政诉讼表达自己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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