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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人口学者何亚福在《新京报》撰文,认为“既然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了,怎么还不允许结婚?如果不允许结婚,这意味着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月4日《新京报》)
应该说,人口学者何亚福这篇文章中的许多观点,譬如,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出台包括延长生育假在内的鼓励生育二孩的配套措施等,对于配合“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完善相关人口政策,都是可供借鉴的。唯独对“将法定婚龄降至18岁”一说,笔者却不敢苟同。
其实,降低法定婚龄的呼声并非始于今日,早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提交了“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的提案。如果要说两者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各自的理由:黄细花代表将此作为遏制“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的“杀手锏”,而何亚福学者则把法定婚龄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虽有关联、但并非“同类项”的法律术语进行了“合并”,进而作出了“既此即彼”的推演。
事实上,黄细花代表的理由实在有些牵强:笔者就看不出现行法定婚龄何以会造就“剩男剩女”?20岁成婚的女子,又岂是高龄产妇的“成因”?至于未婚同居,更是多方面的因素铸成,有何理由将现行法定婚龄作为“替罪羊”?退一步说,即便将法定婚龄降至18岁,或许可以从数字上减少未婚同居现象,但随即引发的“离婚潮”却一定会让社会品尝“顾此失彼”的“苦果”。
至于说到成年即可结婚这个话题,似有些似是而非:18岁,确实已成年,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同时承担了为其行为负责的责任。但婚姻已不仅仅是其个人的事,而已经具有了社会性的内涵。能对自己负责,不代表就能对其爱人负责,更不表明能承担起对子女的责任。从18岁起开始对自己负责,到进入婚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还有一个过程,或者说一个缓冲期。而谈到男女法定婚龄的不同规定,这也是由男女之间的发育差异所决定的。应该说,现行法定婚龄正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因而更加现实而可行。
如果再作一个简单的类比,更能说明问题:我们知道,大多数女孩的初潮年龄为12-14岁,从生理学的角度看,虽然身体发育并未完全成熟,但已具有了生育能力。但问题是,有生育能力并不代表就适宜生育。同理,18岁,尽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我的事我作主”,但究其单个人来说,无论是心智、经验、阅历,还是担当、包容,都是一个渐进成熟的过程,何况18岁的他们大都还是学生。因此,国家制定法定婚龄,不仅要考虑生理能力,还要权衡社会能力,两者显然缺一不可。
其实,降低法定婚龄之所以被再次提及,还在于学者认为现行法定婚龄会造成晚婚晚育,不利于“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其实不然:其一,我国现在统计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确实不利于推行“全面二孩”。但这种现象与过去长期实行的“一胎化”有关,而非男22岁、女20岁的现行法定婚龄所致,随着新生育政策推开,相关问题将迎刃而解;其二,女20岁结婚,足有10年的最佳生育期,也完全能满足二孩生育间隔的要求,故丝毫不会影响“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
当然,现行法定婚龄并非就会永远一成不变,譬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长发育或有加快的趋势,男女之间的差异或缩减,但那只应是条件成熟、且深思熟虑后的微调,而不是不计得失的“说变就变”,因为,这既不严肃,更不科学。
文/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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