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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层面的医保支付标准文件迟迟未出台,但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抢跑”。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医院药品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分析认为,今后医院集中采购时对于药价也将更加敏感,一旦高价药纳入过多,医院要想消化此前累计的债务将更有难度。(12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
在医改的大潮中,地方先行先试的实践,正在试图筛选出那些普遍适用的经验。重庆的“新方案”中,公立医院被鼓励着,以更低的价格采购药品。为此,当地甚至设计出了,一套完整的利益奖惩机制。也许现阶段还很难说清楚,此一规定到底利弊几何。但确定的是,“新医改”一方面要尽可能降低医保基金的整体开支,另一方面则要避免给公立医院过多经济压力——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谋求平衡?终究颇费思量。
众所周知,现行的药品购买模式,乃是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这一框架下,医疗机构基本只能参照“中标价”购药,而并没有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然而,重庆此番却明确鼓励医院降低药品购入价,这无异于是鼓励医院和药商砍价,其本质乃是默许了药品采购“二次议价”。也即医疗机构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供应商“二次谈判”,从而压低实际采购价格……而此类行为,在过去其实是被禁止的。福建此前发布的文件表述甚至明确提出,“要鼓励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进行二次议价”。
“药品采购价超标,医院自掏腰包”这一新规,在理论上自然能够有助于降低医保开支,可是其可能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此举势必强化医院“自负盈亏”的生存焦虑,甚至于可能迫使医院购药时倾向于“重价轻质”;除此以外,这一规定大肆提倡“二次议价”,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架空了省级统一采购制度!面对这种种隐忧,我们也许更该思考“为何现行的采购模式,无法充分降低药价”,而不是急不可耐地另起炉灶再推行另一种全新的采购机制。
新医改的推进,有赖于地方层面的各个突破。而硬币的另一面则是,地方的医改试验,也应遵循宏观的、既定的改革主线。诸如“二次议价”以及所对应的严厉奖惩,也许还不算是成熟的医改路径。可即便如此,它所关注的行业问题,所试图追求的效率目标,仍然能带给我们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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