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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关于《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
每天购物不超一次,时间不超90分钟,就不算强制游客购物了吗?如果这合乎“地方规定”,岂不是将旅行社强制购物“合法化”?云南这一规定,着实让人看不懂,难免引来吐槽与质疑。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然而,不少旅行社并未遵守《旅游法》,还是带着游客去“定点接待”的商店购物、拿回扣。但像云南这样发文规定,疑似搞“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还是很罕见。
对旅游者而言,在看异域风情之余,买点当地的特产,本来很正常。但这种买必须出于游客自愿。现实中,国人出境游时常喜欢买买买,这种买蕴含从众心理,也有理性成分。因为,国外的一些商品比国内便宜,由于质量标准更高,也令消费者放心。这种买是消费者心甘情愿的,甚至是“买到就是赚到”,不仅出国游客自己会“囤货”,还常常帮亲友代购。
反观国内的一些旅游景点商店,则是专宰外来客,价格高不说,商品质量也很没谱。游客们不傻,对于被导游带到“笑里藏刀”的购物店,心里是拒绝的,但面对导游的脸色,面临“不买够数额不开车”的威胁,很多游客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就范。虽然都是购物,但前者与后者的性质显然大不相同。
管理者希望提高地方旅游业的附加值,心情可以理解,但致力的方向应在提高旅游商品的质量与吸引力,确保市场规范、价格公道、交易自愿。如果你的东西物有所值,游客自会用腰包里的钱“投票”。反之,质次价高非让人家买,难道不算“抢钱”?对于云南这一“违法新规”,不知上层管理部门作何感想,不该管管吗?
天上不可能掉馅饼。游客也该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低价游通常蕴含消费陷阱。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别去贪图低价游的小便宜。团费上省的在强制购物上又花了,景没看好,生一肚子气,还付出了时间成本,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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