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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同时应明确政府和社会扶助生育的权力和责任,加大对失独家庭的补偿和扶助。参加人口与未来研讨会的数十位学者达成了上述共识,并将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
“删除社会抚养费内容”、彻底停征社会抚养费,对于相关专家学者的这一修法建议,笔者深表赞同。
首先,在“全面二孩”语境下,实质上作为“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已失去其最主要的征收对象。众所周知,无论是叫“超生罚款”还是叫“社会抚养费”,其在现实中的主要征收对象都是“超生二孩”。而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任何家庭生育二孩,都将不再属于“超生”,这一主要征收对象势必即将彻底消失。这诚如相关专家指出的,“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95%以上针对两孩家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抚养费显然没必要继续存在、理应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进一步,站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高度,停征社会抚养费、使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实际上也是一种正当其时的大势所趋。诚然,“全面二孩”并不等于“全面放开所有生育”,更不等于废止计划生育,如“生三孩”仍可能被认定为“超生”。但是结合当前我国实际生育率和民众生育意愿均不断下降的现实,将控制“生三孩”作为保留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无疑仍是很难成立的,无益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生三孩”固然确实可能存在,但其发生概率实际上又是非常之低的。如据此前《人民日报》调查,“如果没有生育政策限制,想生三个孩子的仅占6%”。若仅为了这6%的极少数情况,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并维持一个庞大的征收系统,显然并没有什么充分的合理必要性。在低生育率背景下,要想真正“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少数人“生三孩”事实上也是完全有益无害的。如,假设100名妇女,50%愿生一孩、50%愿生二孩,总共生育孩子也只有150个,即生育率只有1.5,不仅远低于“人口均衡”所需的2.1生育率;也低于国家计生委此前强调的1.8目标生育率。而据人口普查数据,我国2010年生育率仅为1.18,已处于世界最低之列。而据最新调查显示,“即使放开生育,真正愿意生二孩的人可能只有30%”。
此外,还必须看到,即使不考虑“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仅从社会抚养费本身来看,长期以来,它事实上一直也存在许多既“名不副实”又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如尽管计生部门一直强调“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但它事实上执行的又是一种“罚款”功能,如征收标准,并没有当真严格按“社会抚养成本”计算;而在支出使用方面,也并没有当真严格用于“超生儿的社会抚育”,每年近200亿社会抚养费常常处于一种“去向不明”状态,饱受质疑;并且在现实中,社会抚养费不仅已成为计生部门“养活自己”的一个重要来源,更时常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张贵峰)郭立场:社会抚养费该寿终正寝了201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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