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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明明是休息日,也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但绍兴柯桥一员工张先生却主动跑去加班,原以为这样会得到老板的嘉奖,还向老板索要加班费。结果没想到,公司竟解除了劳动合同,把他开除了。理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张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公司不服气,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这一仲裁决定。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先生11万元(12月6日《钱江晚报》)。
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随时都可能会接到客户的电话,需要及时回复和处理一些问题,双休日也概不能免。若不是为了有意获取加班费,故意延缓时间而造成效率低下,那么为着公司利益的主动加班,固然在程序上可能不太符合要求,比如要进行事前的报批,但其出发点依然值得肯定。对此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处理,比如以其未报批而不给予奖励;或者先批评后奖励,两者之间不交叉;或者在调查核实之后,视情况按比例奖励。总之,远未达到辞退的地步。
一边因加班希望获得奖励,一边却以违规出勤要实施惩戒,如此强烈的反差,双方自然很难达成一致,产生争议甚至争吵都不足为奇。然而,企业并未能做好解释工作,反倒是仗着我的地盘我作主的心态,以一个违规出勤的理由,就把对方给开了,企图以此达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人的结果。殊不知,再强势的内部约定,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底线,否则就会因为违法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无禁止便可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条款,私设的条件都不为法律所保护。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把违规出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规定,以此为理由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责任倒置的原则下,用人单位提供不出“违规出勤”的证据,那么自己的说法就无法获得支持。
无论从依据上还是程序上,公司都犯了很明显的低级错误。而这些都属于常识性问题,显然并非“业务不精害死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劳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与保护,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权利,自然也就视法律为摆设,明知自身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依然要任性而为。故而,若不能正视现象背后的本质,那么类似的现象依然会不时出现。
必须承认的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工资问题、变相加班、随意被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很难获得有效保障,诸如上厕所要报告,多喝水要惩罚之类的案例,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如果连最基本的欠薪问题都始终难以解决和根治,那么其他更隐性的侵权行为,比如私设条款随意解除合同,就更是令人防不胜防。其原因除了法律本身的不健全,维权的渠道不畅、成本过高之外,跟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不强,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着密切的关系。“主动加班被辞”这起事件的当事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抗争,自然也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主动加班被辞”事件,表面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仍然是一个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命题。即劳动者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利,如何在权利受侵害之时,敢于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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