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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人们对判决结果意见不一,也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而立法实际上远远落后于技术所带来的种种变化了
小夫妻俩因车祸离世,留下两对失独老人和4枚冷冻在医院的胚胎。老人想拿回胚胎,医院却以我国明令禁止代孕为由相拒。近日,广受关注的“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江苏宜兴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这是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新型案例,其所触发的法律与伦理的复杂问题,往往是一纸判决所难以解决的。在本案中,司法就面临着伦理上的冲突:一方面,老人针对自己儿女的胚胎提出权利诉求,旨在日后实现延续血脉的愿望,这种基于人伦的正当性诉求,无疑让司法背负一定的伦理压力;另一方面,从继承法上分析,可以用来继承的为个人合法财产,倘若承认老人享有继承权,便意味着司法确认了胚胎的物的属性,这无疑又与胚胎所蕴含的生命伦理相违背。
伦理的两难,不能阻止司法基于法律适用的客观裁判。其结果虽然在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但在制定法国家,我们很难期待司法能够从新型案件中去“发现规则”。因此,法院的判决虽然呈现出保守的立场,但却并无明显可指摘之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就明确: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即便是在美国,面对夫妻离婚时争夺剩余的胚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也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类的可能性而暂时给予特殊的尊重。因此,夫妻拥有的对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这种对个体权利诉求的否弃,某种程度上恰恰体现了对人类胚胎所蕴含的生命伦理的尊重。
其实,人们对判决结果意见不一,也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而立法实际上远远落后于技术所带来的种种变化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体外胚胎就已经不是新鲜事物了,今天人类的辅助生殖技术更是日益成熟,但由此带来的法律与伦理的纠葛,立法部门并未予以充分的考量与对待。法律规则的模糊,反倒造就了实践中的暗流涌动,明朗化的纠纷却难以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予以化解。对于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胚胎,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当事人对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胚胎权利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当事人与医院基于胚胎产生的关系如何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胚胎发育为生命的权利由谁行使,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更为充分而全面的研究、讨论,并最终体现在立法文件当中。
不过,在本案中医院以代孕违法作为说辞则大可值得推敲。因为无论老人拿回胚胎如何处理,是否会用于代孕,这些都只是医院单方面猜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取得胚胎后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即便产生也应当由执法机关查处,而不能以此作为医院对抗老人权利诉求的正当理由。真正的问题在于,基于胚胎,医院和胚胎提供者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作为胚胎管理一方,医院处置胚胎的权利来源如何?既然在法律上胚胎能否用来继承尚无定论,司法也不支持,那么医院可以根据与当事人的约定,并按照尊重胚胎父母的意愿、出于保护胚胎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置。
总之,胚胎较之胎儿在民法上的地位更为特殊,也更加需要采取特殊的规则予以规范。由于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更涉及到个体的人伦诉求与普遍意义上的生命伦理推定,立法者应当制定人工生殖法,进一步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的原则及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轨道,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更好地协调好法律与伦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