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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者:不能只当“救火队员”
林子文
//m.auribault.com 2018-01-05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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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价格欺诈案件的处置都是以商家因涉嫌价格违法而被罚收场。相关部门在其中扮演的是事后执法处罚的“救火队员”角色。可是,如果价格执法总是在游客投诉或事件曝光后才介入,监管的效果恐怕会打折扣。强化价格监管,不仅应该强化事后监管,更要重视事中监管;不仅要依法依规执法,也要重视对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主动监督

  近日,有游客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在黑龙江雪乡旅游时遭遇商家“宰客”,引发不少网友关注和热议。目前,雪乡有关部门回应称,游客提到的商家确实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已按规定对其罚款5.9万余元,并责令其对卫生和消防等问题限期整改。

  游客挨宰、事件曝光、相关部门介入、不良商家受罚。这一价格欺诈事件有了说法,似乎该画上句号了。不过,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类似的价格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如青岛“天价虾”事件、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等等,这些案件的处置结果十分相似,都是以商家因涉嫌价格违法而被罚收场。相关部门扮演的都是事后执法处罚的“救火队员”角色,却忽视了同样重要的事中监管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加快向纵深推进,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实现市场化,由经营者根据供需变化、成本构成等因素来决定价格。这一做法本质上是要充分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市场主体有价格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漫天要价,更不能以此来“宰客”。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同样要建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换句话说,有了自主定价权以后,任何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都是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管部门自然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不过,如果价格执法总是在游客投诉或事件曝光后才介入,监管的效果恐怕会打折扣。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消费者在遭遇价格欺诈时都能妥善保存证据,相关部门事后介入调查取证的难度会加大;另一方面,任何价格违法案件的发生,对当地市场环境形象的伤害巨大,并非通过一次严厉的处罚就能挽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强化价格监管,不仅应该强化事后监管,更要重视事中监管;不仅要依法依规执法,也要重视对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主动监督。

  当前,有关部门应加快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常态化价格监管体系,管好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行为,避免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地位、信息不对称优势哄抬价格,甚至实施价格垄断。同时,要完善提醒告诫和价格承诺等预防性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按照建设大平台、构建大格局、提供大服务的要求,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升价格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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