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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该《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企业界普遍认为,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在我国,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股权激励的具体做法,就是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而分红激励,则是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客观地说,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此次将股权激励与分红激励推广到全国的主要背景。从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来看,中国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由2011年的50.9%增加到2015年的55.1%,全社会研发支出已突破1.4万亿元人民币。国有科技型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其带动和示范效应正在不断地显现出来。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机制仍存在着不足和缺陷,还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空间。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同时存在的矛盾。一些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其收入与贡献相比明显被低估;而与此同时,一些管理人员却存在着激励过度问题。这不仅严重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导致科技人员大量流失,还容易造成内部劳动关系不协调,甚至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产生。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方式建立和完善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与当初的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同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如今,技术创新正在成为“十三五”时期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动力。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激励和分红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的龙头地位和带动作用才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也才能顺利实现。(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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