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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P2P平台不能突破信息中介这条底线
//m.auribault.com 2015-12-29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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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28日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很显然,信息中介应当成为网贷机构必须守住的最基本的底线,突破这条底线,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突破这条底线的网贷机构已经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大,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网贷机构进行立法,给网贷机构上“紧箍咒”,是必须迈出的重要步伐。否则,放任下去,将给整个金融市场秩序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我们说,作为金融创新和互联网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网贷中介的诞生,是完全符合当前金融业发展、金融与互联网联姻要求的,也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别在传统金融过度注重大中型企业、忽视中小微企业和居民创业金融方面支持的大背景下,网贷机构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的,网贷机构的发展也是相当迅猛的。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0月底,网贷平台总量已多达2500多家,累计则达到近3600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超过1100家的平台也出现了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有关网贷平台“跑路”的消息更是屡见不鲜。

  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就在于网贷中介已经完全突破了信息中介的底线,变成了直接从事资金存贷的“金融机构”。这样的结果,不仅让网贷机构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也使得网贷机构成为了少数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的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贷机构进行非法集资。如果资金能够勉强维持周转,还不至于使风险爆发。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立即爆发。更重要的,这些网贷机构所引爆的风险,往往都不是在平台刚刚成立初期,而是在风险越积越大的情况下。自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更加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网贷机构问题频发,甚至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但是,从监管角度来看,又似乎找不到一个真正负责的部门。从注册登记来看,应当是工商部门,从业务来看,又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从非法集资来说,又应当是公安部门。也正是因为网贷机构的违法行为介于几家监管机构的共管区,也就失去了专项监管责任,成为监管机构的不管区,甚至成为扯皮区。为什么出现了如此多的问题平台,却仍然找不到一个真正有力的监管方式,监管机构也仍然是能推则推,不想负责,就因为这是一项监管难度相对较大的工作。如果是收费,或许各家都抢得打破头。

  事实上,对网贷机构的监管,难度并不大。按照网贷机构的功能,无非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更直接地说,就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当“红娘”。能不能成,还是要看双方有没有这样的“缘分”、这样的“兴趣”、这样的需求。而网贷机构则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费。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取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问题在于,对相当一部分网贷机构来说,似乎很不满足这样的信息费,而只有直接充当放贷人和吸储人才能对胃口。于是,也就不顾信息中介底线、不顾风险地做起了“金融机构”,做起了资金吸纳和投放的生意。那么,在监管中,只要发生有资金直接交易的,就可认定为越位,就可以予以处理。问题是,各大监管部门都人为设立了“盲区”,不愿去承担责任。。

  殊不知,对绝大多数网贷机构来说,从事信息中介业务都勉勉强强,又怎么能够做好资金吸纳和放贷业务呢?最终的结果,除了风险之外,可能找不出比这更好的答案。于是,网贷机构也就成了社会风险的隐患点之一。对网贷机构实施更加规范严格的监管,也就成了必须迈出的重要步伐。

  现在,相关监管办法已经出台了。应当说,在下一步的监管中,也可以说已经有法可依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加上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如何配合,也没有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因此,仅仅有网贷机构监管办法还不够,还要依赖于整个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并明确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和责任,监管才可能更加有效。否则,仍有可能存在许多空白点与漏洞。

  总之,对网贷机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切不要让这种新兴金融业态倒在起跑线上。毕竟,这是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是必须加大力度发展的。尤其在传统金融仍然处于高度垄断,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方面自觉性很差的情况下,确实需要网贷机构的冲击、网贷业务的补充。只有这样,才能迫使传统金融机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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