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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关键的是在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真正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在浙江某地外企工作,已经多年没能回家看望父母的河北唐山人李新,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该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李新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假回家看了爹妈。尽管2013年7月1日,“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由于未细化法律责任,缺乏实施细则,加上子女生活、工作、发展等多重压力,导致这一法条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1月17日《法制日报》)。
随着今年“春运”的启动,“常回家看看”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对中国人来说,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在外打拼的儿女即使排除万难也要回家过年,这或许是他们一年中唯一一次可以陪伴父母的机会。“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写进法律,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义务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我国开始步入老年社会,老年人不仅需要身体上的照料,而且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宗法结构解体,老年人家庭权威每况愈下,青年一代则越发追求自我独立,加之就业竞争激烈,往往忽视了瞻养义务,或以为给予经济供养即可,忽略了父母精神上的需求。在此社会背景下,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无疑是对年青一代的有形约束。
遗憾的是,尽管“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但一直遭遇执行上的尴尬。父母以致于不得不通过讼诉来实现权利。但是,赢得了官司,未必赢得了执行。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内部达成共识,尽量不判决此类案件,而是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加以解决。但“常回家看看”既然是法律规定,理当得到普遍执行,如此方能彰显法律权威尊严。
具体来说,要让这一法条落地生根,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青年人应当恪守法律义务,切莫儿戏,尽最大可能“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企业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法规,为“常回家看看”提供基本保障,不能忽视、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探亲等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应当努力培育志愿者队伍,让更多志愿者走进家庭,代替远行子女以尽孝心。地方政府当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老人提供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为老年人建立更多可养老养生娱乐休闲场所,使之相互体恤抚慰,以减少独处的不便和寂寞,努力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逐步过渡。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在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真正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买房、贷款等经济活动都将带来负面影响。希望能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国家立法的更新与完善。唯有如此,才能让“常回家看看”落地生根,才能在家庭关系方面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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