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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天津市民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因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3年半,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认定为枪支”,这一新标准使得很多人“糊里糊涂”便被追究责任。如曾被评为“绍兴最美交警”的钱为强,因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2013年,从一深圳水客处购买仿真枪练手,同事和领导不但没提醒,还一起玩。后海关缉私局经调查,发现该“枪支”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便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群众安全感,严厉惩戒涉枪犯罪非常必要。但与此同时,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也应更加科学规范,让普通人能够理解什么样的“枪支”在禁止之列,不能持有使用。以此尽最大限度避免没有恶意的人稀里糊涂就因非法持有枪支而被追究责任。
摆气球射击摊的赵春华以非法持有六支被判定为“枪支”的枪状物而获刑,应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依照刑法、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依据作出的,并无太大问题。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主要在于“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判定标准既有可能过于苛刻,又不广为人知。这让一些射击爱好者或者摆气球射击摊为生者意识不到该“枪支”的危害性,进而一不小心就碰触法网。
专业人士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只能把皮肤打一个红点,根本不具有任何杀伤力。穿透人体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临界值是10—15焦耳/平方厘米,而且,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是专门针对人体最特殊的眼睛部位而言的,但人体却以皮肤为主,该标准有以特殊性替代普遍性的嫌疑。进一步而言,对于人体较脆弱的眼睛,要是有针对性地施加伤害,绝大多数物体均能成为“凶器”,如持人们经常使用的圆珠笔、筷子等,均可刺伤眼睛。也即,以是否能够击伤眼睛为判断标准,低于大家对枪支认知的普通常识,可能过于苛刻。
简言之,具有致伤力或致命力是人们对枪支的普遍认识,该判定标准不宜过低。相关部门有必要深入调研,并考虑仅对特殊部位具有致伤力的标准来判定“枪支”是否科学合理。如根据传统的判断标准,用“枪支”在5米处打一块2厘米厚的松木板,如果“子弹”嵌入就可认定为该枪支有杀伤力,如果子弹穿透木板则表示该枪支有致命杀伤力。假使按照这样的标准重新修正“枪支”判定标准并广泛宣传,应该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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