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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向市场,难道不是知法犯法?
记者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河南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澎湃新闻网1月3日)
法院网上拍卖玩具枪属于司法拍卖,玩具枪的来源基本是司法罚没。也就是说,持有这种玩具枪很可能是违法的。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那些BB弹玩具枪基本超过了这一标准。
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拥有这种玩具枪,已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现实中,有很多人因贩卖或者持有BB弹玩具枪被判刑。前几天,天津一位老太太因为自己的射击摊上有这类玩具枪,就被法院一审认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老太太以及很多看了此新闻的人都觉得不合理,但法律却是铁板钉钉,这里分歧的根源就是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
可是,在法院拍卖玩具枪事件中,法院来了180度的大转弯。法院觉得这些枪就是小孩子的塑料玩具枪。即使这些枪不是收缴而来,鉴定其“枪口比动能”也是法院职责所在。如果合规,当然可以买卖。但是,没有鉴定就直接拍卖,又将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置于何地?
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向市场,难道不是执法犯法?不去鉴定就拍卖那些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理应依法问责。否则,又把那些因玩具枪在牢狱里度日的人们放在何处?法律权威又何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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