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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市原副市长朱耀辉因受贿约49万元,近日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值得关注的是,郑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其10项受贿事实中,均为强行要求分管单位为其个人消费报销发票。(8月24日《工人日报》
笔者认为,朱耀辉受贿案最大的亮点和警示意义在于:将官员在下属单位报销个消费发票作为受贿罪证据认定。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颇为稀罕,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值得点赞和推广。这也给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纪检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应修改相关的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法规。
记者调查发现,“发票腐败”报销操作主要方式有:变更名目,在本级财务“偷梁换柱”报销;强行摊派,直接要求分管单位报销;变相索贿,向所辖公司企业强行要求报销。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基层多发,主要集中在县处级、科级甚至股级干部中;二是涉及人员广,既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也有一般办事科员;三是隐蔽性强,几乎每起案件的背后,都有财务人员参与做假账,难于被发现。
记者上述意见,可谓深中肯綮。笔者曾经在基层政府部门工作近20年,在这方面的感受,实在太深刻,几近深恶痛绝。从某程度上讲,下属单位就是上级机关的“腰包”,每月总要给相关领导人报销一些消费发票,少则上千元,多上万元,明明是私家的“黑色开支”,所标都是“会议费”“办公用品”之类名头。而且他们是“长流水不间断”,让人难以承受。敢怒不敢言,受不了也得受,否则,他们就给你“穿小鞋”,要么工作上刁难,要么管理上拿捏,要么“撤位子”“摘帽子”,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实施报复,总有“理由”。在这种生态环境下面,下属单位只能忍气吞声地就范,无论本单位经费如何紧张,也要先把上司交下来的票据处理掉。
报道把这种舞弊行为归罪于下属单位“做假账”“财务漏洞”,也对,也不对。说对,因为下属单位的确弄虚作假走账了,不做假账怎么办呢?必须做!下属单位的头头和财会人员当然难辞其咎,但那是被迫无奈而为。说不对,是打错了板子,罪责主要要记到“发票腐败”的权力者头上。像朱耀辉一样,谁搞“发票腐败”、变相索贿,就处罚谁,而不能让下级单位为其顶杠受过。
说到底,“发票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的滥用。名曰“发票腐败”,实则“权力腐败”。要根治这种腐败滥象,必须拿恃权妄为、以权谋私的官员开刀。问题在下面,根源在上面;下面强化监督、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就拿涉案的官员是问,零容忍,不迁就,当即“拿下”——不够刑罚的,就绳之以纪,不为其留下报复下级的机会,下面对“腐败发票”也就敢于说“不”,理直气壮地挡回去。这种健康的氛围,就形成了带电的“高压线”,逼迫官员不想、不敢、不能“发票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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