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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真正的处罚是罚款300元记1分,引起广泛争议的却是“看灯一分钟”。这算是一种处罚吗?其实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教育。用深圳交警的话说,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主要目的希望司机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危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不会要求司机看足1分钟。所以,“要求司机看一分钟,可能会对视力产生危害”的担忧,应该是不存在的。
从公众反应看,多数网友还是力挺深圳交警的做法,认为这样的换位体验,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而那些认为深圳交警举措失当的,则认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似有滥用权力之嫌。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对权力滥用的警惕,是非常好的进步,但是也不能走极端。像刺猬一样时刻张开权利的刺,会让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同时也会让很多可行的事变得寸步难行。
可能是因为驾校里并不教,滥用远光灯一直是一大马路公害,尤其是会车的时候,其实非常危险,路人也会非常讨厌。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除了个别无照明或照明条件不足的道路以外,基本上都是不宜使用远光灯的。
该如何使用远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交叉路口转弯,以及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都是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夜间超车时,则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但是,很多司机完全不顾这些,别人亮瞎他的眼睛他也许会骂,但是自己开车时就是懒得动一下手指。深圳交警搞的看灯一分钟行动,无非是一个简单的换位体验。对那些被要求体验远光灯照射的司机,肯定会有更好的宣传效果。简单地罚分罚钱,其实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多少痛感也没有多少新鲜感的人们,几乎不会留下任何印象。
在这一点上,深圳交警的做法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看灯一分钟行动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创新,甚至都谈不上是什么新举措,看上去一点都不厉害,但它毕竟管用,至少说明当地交警确实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满足于罚款创收了事。同样是执法,意图不一样,行动就会不一样,效果当然更不一样。
从传播效果上说,这次看灯一分钟行动是极为成功的,它引起了几乎全国网友的关注,更多人开始真正关注远光灯滥用的问题。一点点小创新,可能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样的执法小创新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不要害怕争议,你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恰恰相反,有时候争议越大,其实宣传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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