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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8月30日《新京报》)。
统计数据显示,在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约有六成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平均腐败时间在10年左右,绝大多数是5年至15年之间。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福建原副省长徐钢、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等省部级官员都属于“带病提拔”的典型,而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更为突出,被“带病提拔”的历史长达22年之久。整体来看,“带病提拔”虽然为数不多,但危害不小,违背了社会公义,侵蚀了政治生态,带来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早在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14年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首次提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违规使用干部“零容忍”一查到底,严厉惩处。随后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仅从江苏一地看,2015年就有65名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被暂缓任用或取消资格。但我们还要看到,“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从形式上看,干部提拔需要经过组织部考察、纪委审查、常委会讨论、公示四道“关口”,环环相扣,并不容易顺利通过。但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走样变形、纰漏甚多:其一,考察工作业绩多,而对生活圈、朋友圈了解较少,忽视了廉洁、品德的考察,以至于出现了不少“能人腐败”的案例;其二,“一把手”对干部提拔不讲民主,甚至出现“一把手”内定人选,组织部再考察的程序倒流现象,即便是考核结果不过关,也能一路绿灯委以重任;其三,在倒查追究责任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最终无人埋单、不了了之。这次印发的《意见》,吸收了这几年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探索经验,完善了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使选人用人的关口卡得更严,防止“带病提拔”的网织得更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各地还要细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所有程序和环节依次推进,不能随意简化变通,对每一个环节材料都要及时归档。同时,要准确厘清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之间的界限,为“带病提拔”倒查追责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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