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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徐玉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基数庞大的电话扰民事件仍然每天都在发生,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就“藏身其中”。一些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面对公众的“吐槽”,一些通信运营商却少有作为,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不足。(8月29日新华社)
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电信企业的不作为是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一是以“我付费我使用”为挡箭牌,明知是骚扰电话却放任其恣意横行;二是明知是假冒的“10086”“110”等号码,却任由改号软件通过电信平台透传;三是公然有令不行,把落实工信部电话实名制当成耳边风,实体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利益合谋,为促进销售,任由归属地和用户不明的170/171号段成为电信诈骗“重灾区”。
种种不作为表现,究其实质,都是利益驱动使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追求利润增长点,获取更多经营收入,不惜让电信通信平台成为骚扰电话扰民害人的载体,不惜让电信业务成为诈骗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甚至“内鬼”。2015年央视“3·15”晚会聚焦骚扰电话为何如此疯狂时,就曾直指,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之类的诈骗电话一路开绿灯,即使发现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个人,应该诚信立世。作为企业,尤其是事关公益民生的大型公用事业国企,电信运营商更应诚信守法经营,树立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能将社会效益远远抛诸经济效益之后,让商业利润蒙蔽沦丧了应有的业界良知。
一些电信企业懈怠失职,沦为骚扰诈骗电话的帮凶乃至“共犯”,导致广大电信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它们可谓是难辞其咎,其责难逃。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是电信运营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其对阻止骚扰电话不作为,让广大用户蒙受各种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嫌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有违消费者通信安全“守门人”的身份,应按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情况,承担违约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方面,已有“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司法判例,如去年7月,广州天河法院对一起“改号”电信诈骗案作出判决,判令广州电信承担违约赔偿1万元。
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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