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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媒体报道了 “恶意打假人” 的生存之道。 这个群体活跃于中小超市, 专门拿假货掉包超市的真货, 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 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 又或者将事先准备好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现场购买” 之后再现场举报。 不难看出, “恶意打假人” 的很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 罪 . 要打击“恶意打假”行为, 不仅需要监管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 更需要包括商家在内的各个方面做有针对性的改进, 实现科学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规定: “因食品、 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 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 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现行法律之所以保护 “知假买假” , 是因为这些消费者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 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相符的。 尽管有些消费者以此为职业, 通过打假获利, 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也是合法所得。
但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到利益诱惑, 可能会踩踏法律红线, 用敲诈勒索的方式进行“ 打 假 ” , 也 就 是 媒 体 所 说 的“恶意打假” . “恶意打假人” 的手段无非是掉包、 夹带、 藏匿等,这 种先泼脏水再恐吓的“打假” , 让很多中小超市深感头疼 .“恶意打假人 ” 有备而来, 所提要求看上去也是 “有理有据” , 商家反倒觉得取证太难、 维权成本太高, 干脆花钱买平安, 更有甚者干脆 “包养” 打假团队。 打假打到这个份上, 不仅不利于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 也严重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什么越是重视消费者权益, 越是重视食品安全, 反而越是给 “恶意打假人” 提供了生存空间? 其实, 从媒体的报道中也不难找到答案, 那就是当前有关部门以及商家的打假以及食品安全监管, 还停留在比较粗放的阶段, 缺乏科学管理“ .恶意打假人” 之所以喜欢挑中小超市勒索敲诈, 通常是因为这些商家在管理上存在太多漏洞, 比如一些问题本来只需要增加一个监控设备就能解决的。 此外, 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真正做到全程可追溯,一物一码, 又何惧 “恶意打假人”夹带过期商品勒索敲诈? 在大数据和 “互联网+” 的时代, 实现这些科学化的监管也并非难事。
因为有假冒伪劣, 才有了打假, 现在有了恶意打假, 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必然要随之完善, 继续 “斗法” , 但最终是“ 魔 高 一 尺 道 高 一 丈 ” , 还 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 并不完全取决于正邪之分, 关键还是要看监管部门能否主动应用新技术, 实现监管科学化。 只有科学打假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 “恶意打假” 的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 就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看, 有关部门在这个方面恰恰是有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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