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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等司改文件。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律师这一职业不再独属于律所,党政机关甚至国有企业也可设立自己的律师机构。另外,不通过公务员考试,律师和专家学者也能成为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这样的新举措一经公布,立刻引发法律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体制内法律人才队伍只能单向流动。自2002年国家推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通过对新任法官、检察官附加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较大地提升了这两个部门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准。然而,对于实质上从事立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其他法律职业成员,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以及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相关人员,在职业的准入资质上并未设卡,进而导致在某些领域中立法、执法专业化水平欠缺,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有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不足、业务能力低下,在签订对外合作合同的时候,因法律问题造成巨大亏损。
另一方面,司法系统与外界的人才交流却呈现明显的单向化趋势。据统计,2013年上海法院系统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2014年这一数据上升至105名;而在2015年,仅第一季度就有50人离职。离职的法官绝大多数放弃在体制内的法律职业工作,而选择体制外的律所、外企、私企等收入较高的职位。人才在职业之间的流动无可厚非,然而,这种流动却多是司法系统往外界输送,而拥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近些年几无跳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事例。而在国外,司法系统与外界的人才流动却是双向的,甚至将一定年限的律师经验作为担任法官的前提条件。如英国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至少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高等法院法官此年限则为10年。
为了化解当前体制内法律人才队伍的种种不足,中央一系列司改文件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一方面,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配备要求上,从上至下层层渗透到县一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等事项上,提高法律顾问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使专业法律审核意见覆盖每一个关键链节;开创性地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分别设立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使其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权利。同时,对于前述新任职的法律顾问,公职、公司律师,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入职门槛,最终实现对体制内现有法律人才的巩固、并轨与拔高。另一方面,启发性地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在现有的公务员招录、遴选制度之外,广开门路、开闸吸才,并具体部署公开选拔的评审流程,对通过公开途径选拔上的立法、司法人员,确立其行为准则,最终实现对体制外优秀法律人才的借鉴、导流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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