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从严惩贪筑牢防腐制度藩篱
//m.auribault.com 2016-04-19 来源: 南京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两高此次司法解释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从严,主要体现在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两方面。对于刑事处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济处罚,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贪污贿赂犯罪之所以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较轻,贪腐成本较低,无疑是原因之一。梳理被查处贪腐分子的贪腐历程,不难发现大多数人是从一个红包、一件礼品开始的。有的人在忏悔录中表示,为了规避刑法对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他们会将受贿金额控制在标准范围内;有的人知道他们贪腐肯定会受到党纪国法处理,就早早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去,甚至会牺牲自己换取家人的“荣华富贵”。

  可以说,两高此次的司法解释,从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两方面严惩贪污贿赂犯罪,让贪腐分子得不偿失,增加其贪腐成本,抓住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净化官场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关键,应该能够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防腐拒变,筑牢一道制度藩篱。特别是对贪腐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更是堵住了他们捞一笔就走或让家人“享福”的退路,从心理上震慑一些人规矩用权、廉洁从政。

  不过,买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贪污贿赂犯罪存在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一些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积极主动行贿。现实中,的确有一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为难以抵挡住行贿者的轮番“轰炸”或变着花样的行贿,最终陷入贪腐深渊。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贿者的处罚相对较轻,行贿者诉前主动交待的甚至不予处罚,客观上纵容了一些人想方设法行贿获利的行为。于是,不良社会风气就成了催生贪污贿赂犯罪最温暖舒适的环境。为此,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严惩的同时,还应该从制度入手,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行贿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进一步减少由于行贿带来的贪污贿赂犯罪。

  当然,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还需纪检监察部门建章立制,并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握有的公权力和日常工作行为及“朋友圈”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当其权力不能用于为人谋利,即便其主动索贿,也难有人回应。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