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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保障 规范庭审秩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几点思考
胡仕浩 刘树德 杨建文
//m.auribault.com 2016-04-1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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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庭规则》的新修改体现了新平衡。《法庭规则》的全面修改,不仅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尊重司法规律,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完善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等要求,而且通过完善《法庭规则》,实现了权利保护和秩序保障等方面的新平衡。

  第一,通过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以及“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等,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正义和公道自在人心,更有效地抵御庭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使公众能够紧密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从而更深程度地信任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通过规定“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三,通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第四,通过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一般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等,有力地推进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第五,通过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行为等,规范了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保障了公众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为媒体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提供了便利。

  《法庭规则》的修改适应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的新要求,集中呈现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必将有力地促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法庭,让法庭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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