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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某某某在哪儿借住”、“证明某人和某人是什么关系”、“证明某人在家中去世”、“某人火化证明”……今后,这些需由社区居委会开具的五花八门的证明将被大幅压减。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来证明的“奇葩”证明将被取消。日前,北京市政府下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通知,今后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实的事项,群众不必再提供证明。(3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相对于其他版本的取消奇葩证明,北京这一版本值得一提的,不是取消了哪些证明——虽然很多取消的证明极具眼球效应,而是明确了一个原则,那就是“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实的事项,群众不必再提供证明”。这个原则,具有统领作用。
如同发展水平一样,对一个社会问题的认识,也往往呈现出螺旋式的表征。拿“奇葩证明”来说,一开始是铺天盖地的质疑,认为证明“你还活着”、“你妈是你妈”、“菜刀确实已经丢失”,纯粹是拿公民开涮,完全没有必要;而后来,随着问题的不断涌现,认识的不断升华,在看到有些证明并无必要之同时,也有人指出有些证明确有存在之必要。有些必要,有些不必,纠缠在一起,加剧了奇葩证明的清理难度。
虽然现在大数据技术发达,但也很难对当前的奇葩证明进行精确统计,说出具体的数据。正如北京市政府审改办相关负责人所讲,“由于没有相对一致的标准和口径,五花八门”。这也意味着,任何针对奇葩证明的“减法运动”,哪怕列出足够的清单,也很难说对已有的奇葩证明一网打尽。加之确实存在一些尚有必要的证明,也在事实上给权力部门提供了借口。所以我们看到,无论是从条上来看,还是从块上来看,虽然有些部门有些地区抛出的清减方案,已然力度不小,但公众还是反映有漏网之鱼,还有一些奇葩证明没被清减掉。这一背景下,相对于就事论事,更应该明确地划一条线出来。
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我们已经接受了这样的共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条原则的确立,从大纲上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针对奇葩证明的清理,同样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这就是北京强调的,“今后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实的事项,群众不必再提供证明”。简单地讲,就是“法无明确则自核”。
北京方案提出清理的几个“奇葩”证明,符合这一原则。这里的要害不在于这些证明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于即便认为必要,但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该核实的事项,不必由群众东奔西走去努力证明。换句话说,谁认为有必要,就由谁去证明;如果有关方面不怕麻烦,那就自己去证明。总之,不能把责任推给群众,不能“自己动动嘴,群众跑断腿”。这条原则确立起来之后,即便有一些证明没有及时发现,没被明确取消,也会倒逼变化和优化。
证明就应该是“法无明确则自核”。现实背景下,依然有一些证明具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否必要不能由权力部门自言自语,应该经过必要论证;即便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群众提供,也应该免除群众责任,改由权力部门自行核实。如果说 “法无授权不可为”清晰界定了市场关系,那么“法无明确则自核”则定义了社会关系,统一指向政府在经济社会中的可为与不可为。这一原则,可谓是治理奇葩证明的抽薪之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奇葩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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