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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需勇涉深水区
李万祥
//m.auribault.com 2016-03-14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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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新一轮司法改革,直面改革中的“人”“权”“钱”等核心难题,敢啃硬骨头,勇涉深水区,正向促进作用将得到凸显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备受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立案登记制、巡回法庭、公益诉讼、陪审员改革、员额制、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力度之大,节奏之快,前所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根本尺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今年,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将在北京、天津等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登山不以艰险而止,则必臻乎峻岭矣”。新一轮司法改革,直面改革中的“人”“权”“钱”等核心难题,敢啃硬骨头,勇涉深水区。

  具体来说,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中央统一部署的四项重大改革。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若干意见,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有助于增强其审案判案的责任心,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比如,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87件,贵州试点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至4倍;湖北、海南等省在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试点单位基本形成“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扁平化办案模式,减少了审批环节,凸现了司法属性。“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在司法改革中,要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用一句话概括,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很“接地气”。通过先行先试,让试点地区将顶层设计框架、改革目标与当地发展实际相结合探索改革路径,然后再适时全国推开,将极大提升改革成效。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年完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等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红利”逐步释放,正向促进作用也将得到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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