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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称,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1月20日《新京报》)
临近春节,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呈高发之势,尤其是建筑领域更是重灾区,成为各地防范和维稳的重点。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国家开展专项治理十余年,却是屡治不绝。说到底,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不是“季节病”,尤其是建筑领域呈现普遍性、规律性,表明行业内部结算机制、劳动与工资发放机制等等,不健康不健全,农民工处于权益末端,而易于失去保障。
比如,一项工程建设,从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农民工头再农民工,工程结算任何一个环节卡壳,都可能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这还不包括结算后也不发放工资恶意欠薪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建筑工程领域冗长的投资、销售与结算的资金链条中,各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纷繁复杂,甚至许多政府工程因为资金不足,无法及时结算而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而在房地产领域,不少的由总承包方带资建设,如果房产销售跟不上,资金无法回流,也会殃及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显然,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并不能简单在末端替农民工“讨薪”维权,而是该针对行业的特点,着眼于规范劳资秩序,构建重点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机制,抓住欠薪的“牛鼻子”,关口前置,防止欠薪的发生。首先,要把农民工的工资,从行业的债务链条中分离出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受各环节主体经济往来的影响。其次,农民工工资像企业职工一样,按时足额发放,避免拖小成大。
应该说,这些在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都有相应的设计。如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要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担保偿付制度,等等。
盯住总承包企业,并强调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责任,的确是抓了“关键的少数”,也符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伦理,即有能力揽工程,农民工的工资就应当处在优先保障的地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在监管机制上,一是支付担保制度,即保证金制度;二是诚信约束机制,即“黑名单”制度,与企业的融资、招投标等挂钩,形成欠薪逐出效应,倒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当然,这些措施并不新鲜,各地都有尝试,社会提出这些措施也已经多年。良法还需要善治,关键是还要不断完善和细化关联的规则机制,并纳入关联部门行业前置管理,尽快形成行业普遍的规则,顶层设计与底层配套,推动欠薪治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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