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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到位,要担行政责任,甚至要被免职。但拿出的处理办法必须依法依规,怎能高压之下慌不择路,甚至连刑法也不顾了。
强拆并不鲜见,但强拆正在运转中的医院还不多。1月7日上午,郑州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就遭到了三十多人强拆,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伤,放射科和太平间受损,室内数字胃肠机、CT等多台医疗设备被毁,太平间内六具尸体被掩埋。
拆迁以征收为前提。如果已经达成征收协议,房屋所有权就从被征收方转移到了征收方,怎么拆基本就是征收方的事了。但众多强拆纠纷恰恰发生在征收协议达成之前,房屋所有权还没转移,强拆造成的财产损毁侵犯了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当然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最应优先处置的,还是刑事责任。
换言之,从郑州的个案来看,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可能引发民事求偿;病患尸体被埋,还可能引发精神赔偿。但在“先刑后民”原则之下,强拆者首先要面对的,还是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侦查是项主动的权能,只要有刑事罪案发生,警方都应依法及时立案并展开调查。刑事立案并不依赖于上级部门的指令。遭到强拆后,郑大四附院第一时间报了警。至于警方采取了什么措施和行动,却未见说明。惠济区政府新闻办曾回应称,已成立调查组,一查到底,“如果存在院方工作人员受伤、设备受损等情况,将给予赔偿。”连“强拆者是谁”都没搞清,区政府却站出来要“给予赔偿”,着实令人费解。
直到事发3天后,我们才从郑州市政府新闻办10日发布的消息中确证:郑州市委市政府已经责成郑州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对违法拆迁的组织者、参与者进行调查。目前,惠济区分管该项目拆迁工作的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已被免职;参与强拆的钩机司机邓某某被警方控制。
强拆者难道不知道以拆迁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也是要触发刑事责任的?这种可能性并不大。知法却要以身试法,说明这背后可能有更大的责任是拆迁者不能承受之重。一个关联事件是,去年9月,郑州市曾召开“畅通郑州”重点工程百日攻坚动员大会,并点名通报批评了8个推进不力的项目,其中就包括这次强拆事件所在的江山路拓宽改造工程。而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还被要求“要按责任追究到人,拿出处理办法,对党政干部追责直至免职”。
拆迁不到位,要担行政责任,甚至要被免职。但拿出的处理办法必须依法依规,怎能高压之下慌不择路,甚至连刑法也不顾了。既然有些官员存在这种侥幸,法律就不能让这种侥幸心理得逞。没有司法责任,或事实上司法责任被一降再降,变成传说中的“罚酒三杯”,那么守法就会高度依赖人的道德自律,在利益诱惑面前,违法就成为一种必然。违法征用、违法强拆并非无法可依。郑州市委市政府的介入,终于推动事件处置在朝向法治化的程序迈进。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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